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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最新版

<h1>&nbsh1;                                                </p> <p>最新增值税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最新版</p> <p> </p> <p>营改增实施细则全面解读<br>  营改增5月1日起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之后有哪些影响?详情如下营改增是什么意思?<br>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br>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br>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br>  为什么要营改增?<br>  1、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br>  2、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从深层次影响产业结构。<br>  营改增范围:<br>  1、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br>  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br>  营改增各行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br>  注意: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5级制(17%、13%、11%、6%、0),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br>  二手房交易营改增的影响<br>  一、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怎么缴?<br>  二手房交易中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部分,仍由地税部门代征,纳税人无需两头跑。<br>  二、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交多少钱?<br>  比如某套住房房主购入时是100万,缴纳营业税5万元,1年后卖出(不适用免征营业税条件)200万元,买房方需要承担10万营业税。<br>  在增值税条件下,依据增值税原理,若按常规办法、仅对增值部分征税,即对住房增值的100万元(现价200万-原价100万=增值100万)征税,税率若为6%,需缴纳增值税6万元,税负有所下调;税率若为11%,需缴纳增值税11万元,税负有所上升。在增值税条件下,若按简易征收办法、以核定征收率征收,若征收率为3%,即对现在住房出售价格200万元征税,缴纳增值税6万元,税负也是减轻的。<br>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br>  (20xx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xx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br>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br>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br>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br>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br>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br>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br>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br>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br>  (二)销售代销货物;<br>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br>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br>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br>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br>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br>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br>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br>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br>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br>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br>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br>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br>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br>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br>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br>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br>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br>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br>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br>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br>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br>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br>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br>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r>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br>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br>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r>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br>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br>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br>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br>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br>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br>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br>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br>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r>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r>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br>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br>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br>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br>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br>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br>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r>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br>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br>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br>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r>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br>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r>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br>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br>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br>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br>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br>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br>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br>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br>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br>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br>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br>  20xx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br>  篇三:增值税实施细则,20xx<br>  20xx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来自于:姜昭楠 发布时间:20xx-04-05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xx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br>  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br>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br>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br>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br>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br>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br>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br>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br>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br>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br>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br>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br>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br>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br>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br>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br>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br>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br>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br>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br>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r>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r>  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br>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br>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br>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br>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br>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br>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xx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xx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br>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br>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br>  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br>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br>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增值税实施细则,20xx}.<br>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br>  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br>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br>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br>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br>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br>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br>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br>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r>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br>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r>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br>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br>  1、工程服务。<br>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br>  2、安装服务。<br>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br>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br>  3、修缮服务。<br>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br>  4、装饰服务。<br>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br>  5、其他建筑服务。<br>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br>  建筑业营改增所带来的挑战<br>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筑企业一场输不起的战役!大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自己带头学习,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召集各层管理人员组织研讨应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还开展自行模拟测算。然而,也有部分企业还处于麻木不仁、漠不关心的状态,有的企业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税率从3%变化到11%,有变化也没关系,反正可以向建设单位要。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税盲,因此无知无畏。<br>  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可以断言,那些毫无思想准备的企业将在营改增中碰得头破血流,甚至破产关门。<br>  应对营改增,加强企业管理是王道<br>  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都将暴露出来。因此,在营改增这一关键时刻提出加强企业管理,尤为重要。<br>  有些企业对于分公司的管理一直是一脚踢承包管理,满足于交点(利润)的经营模式,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谈何容易!<br>  有些企业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风险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其反应无非是两个: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br>  篇四:增值税实施细则,20xx<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br>  财法字[1993]第38号<br>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br>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br>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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