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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行政法案例分析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PAGE1案例分析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

行政法案例分析

PAGE1案例分析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考点集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答案]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考点集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案例3  行政主体资格某市人民政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问题]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考点集成]  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享有行政权力。(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3)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立法权。我国的中央立法机关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是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案例4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王海棠于1995年7月30日在汝阳县靳村乡收购生猪二十五头,同月20日向国税所交纳20日到31日定期定额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52元,29日向工商所交纳管理费152元;向地税所交纳7月份定期定额生猪屠宰税(外销)100元;30日输了动物检疫证(有效期两天)及车辆消毒手续。以上各项均有各部门收据在卷。王海棠于7月30日下午用汝阳县上店乡一个体司机的农用车(已消毒)将生猪25头运往洛阳,当车行至沙沟时车发生故障,在修车时一头猪将近死亡,王海棠于31日在靳村乡屠宰后销售,当晚十点左右车修好前往洛阳,大约在当晚二十二时左右在汝阳县上店乡下店附近被三被告工作人员拦查,拦查人员未着标志服,未出示执法及工作证件,王海棠当场出示了上述办理的有关手续,被告地税局工作人员(上店所雇用人员,无执法证件)认定王应交纳税款960元;已交100元,应补交860元;王以自己已报税且是定额税为由拒绝补报;持工商管理发票的人员(原工商所雇用人员,现税所雇用人员)指出王应交纳240元而只交152元,应重新交纳240元,王海棠不同意;被告动检站工作人员认定其所持票据证物不符合且证明过期,应重新检疫,王海已作过检疫,证明过期是因车出故障,证物不符是因中途修车销售一头为由拒绝重新检疫,并提出让三被告放行。三被告坚持上述意见,不同意放行,双方争执不下,王海棠即到县城找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行政法案例分析1

,后又返回,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工作人员即将车及生猪扣至汝阳县上店乡地税所院内,王海棠即返县城到县公安局以路遇抢劫报案。第二天上午随公安局工作人员前往上店调查此事,发现车停在地税所院内,上店派出所问明情况后,让三被告上店各负责人到派出所解决此事。当时因天气炎热,到中午生猪已死亡五头,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三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死亡五头生猪损失(含运费)4466元,死猪由上店地税所拉往县食品公司宰杀。王海棠将剩余生猪十九头运往洛阳销售,因天气炎热在途中生猪死亡二头,下车时又死亡三头价值4000元,屠宰厂按四头大猪每头150元,另一头按100元收购,王海棠五头猪共得款700元,直接损失3300元。王海棠回来后即向三被告提出支付原同意的损失4466元和又死五头猪的损失,三被告推委拒绝赔偿,被告地税局并提出让王海裳补交屠宰税860元。王海棠不服,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三被告的行政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并赔偿由此造成生猪死亡十头的损失。[问题]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为什么?[正确答案]三被告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本案中税务、动检、工商三机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有扣押权,但对事实证据认定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考点集成]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法律授予这项权力的目的,亦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力所发生的法律错误,且不合理。构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过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第二,该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有:(1)为了行政机关的小集团或管理者个人的利益,故意考虑一些不相关的因素或故意不考虑一些应当考虑的因素。(2)故意迟延和不作为。(3)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4)不当授权和委托。案例5  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讼?[正确答案](1)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本案中,甲集团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2)甲集团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甲集团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的民事纠纷。[考点集成]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居间解决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则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其他组织、个人不能自行否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案例6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西组位于城区边缘,人少地多,因此该组土地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原告刘海红系常花园西组人,1991年1月与唐河县棉织厂职工张合坡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张芸。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常花园西组,户主为刘海红之父刘金玉,并分得责任田。1993年11月常花园西组以“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强行将两原告的责任田收回。两原告不服,申请唐河县城关镇政府处理。城关镇政府就此问题于1995年1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常花园村委本村西组刘海红追要责任田的处理决定》,即常花园村常委西组应按政府规定分给刘海红母女俩责任田。但镇政府决定一直未得以执行,而常花园西组1996年农民负担分户计算表中,户主刘金玉7人包括俩原告在内。两原告于1996年12月就责任田和村民集体投入的分配事项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河县法院以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裁定驳回起诉。1998年11月13日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两原告的户口均在城关镇常花园村委常花园西组。1993年11月该组将其责任田收回,该组南环路门面楼租赁费以及“唐枣路西地”、“蛤蟆坑地”、“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土地出租费几年来也为给原告分红。虽被告于1995年作出处理决定确认两原告享有与同村起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属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000元。被告称,1995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后,经镇政府、村组做了大量工作,已将两原告的责任田及应该得到的红利补给。该组南环路门面楼房原告没有参加集资,不能分红。原告认为应分红的其他事项有遗漏,可到该组查帐,该分红的继续补给。镇政府做了有关工作,不是不作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红的丈夫张合坡在1998年12月2日从常花西组领取了两原告1997年应得分红857.14元,但原告仍未分得责任田。[问题](1)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是否有效?(2)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3)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正确答案](1)村民委员会规定不具法律效力。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性自治组织,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形式就其村委会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当属无效。(2)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唐河县城关镇政府虽于1995年2月作出了有关处理决定,但历时三年,一直未认真执行(未履行督办职能),没能实现秩序、公正的行政目的,即该行政行为实质上并未完成,这种消极的行政行为,属典型的不积极履行的不作为。(3)本案中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应支持。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原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3000元。这种赔偿请求不成立。被告的不作为与原告遭受承担诉讼费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原告不能提供其他有直接因果关系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考点集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又称不作为,即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权,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是一种违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2

失职行为,会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其履行职责,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判决中对被告履行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案例7  公务行为的判断1987年9月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喊:“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站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站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自1987年9月22日开始,某铁路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12月9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和第19条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目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诉。1987年12月17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为什么?(2)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3)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什么?”[正确答案](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执行公务行为。因为本案中宋某及其隶属的铁路公安局属于有权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人员和行政机关,追查“倒票”行为完全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宋某作为人民警察追查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所以宋某虽然身着便服到火车站办私事,但遇到“倒票”嫌疑人也应当而且有权予以追查,所以宋某的行为是执行公务无疑。(2)宋某执行公务的行为程序和手段上不完全合法。没有遵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程序,同时本案中李某并未暴力反抗,只是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其摔倒在地,应属于违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3)原告王某的行为不是“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因为联防队员王某并不能确定宋某系执行职务,在没有确定宋某身份之前让宋某到联防办公室并没有错,这足以说明王某并没有妨碍执得职务的主观故意。因此,王某行为不构成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考点集成]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当表明身份,可以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务身份。案例8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原则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考点集成]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案例9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听证程序的适用2002年9月24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吴爱华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操作时未带安全帽等。对此,劳动局劳动安全稽查组的工作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3天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吴爱华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吴爱华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9月27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吴爱华作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吴爱华在9月29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派人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吴爱华。[问题](1)据查,扣留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果劳动局要吊销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那么吴爱华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正确答案](1)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2)可以。因为对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程序。[考点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案例10  治安管理处罚1993年7月30日,某县公安局某县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酒家女服务员何某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某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何某某时,何某某闻风而逃。1994年元月19日,何某某摄于法律的威严,在其舅父陈某某的带领下到某乡派出所投案,交代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夏科长。1994年元月30日,何某某对该第二化肥厂1992年的一张党代会照片进行辨认,在多名人员中指认了夏某。1994年2月1日派出对夏某进行讯问,夏某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对夏某作出了(1994)第018号治安管理

行政法案例分析3

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为押金。直到1995年6月份,某县纪检委对夏某进行党纪处理时,夏才声称:“没有收到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元为押金而不是罚款”,并于同年8月份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公安局以没有裁决为由不予以复议。夏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某县公安局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于1996年3月22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四十八,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1996)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1994)第018号治安处罚裁决。某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收到判决书后,于8月16日以同样的事实重新对夏某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并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夏某作出了(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夏某不服,于同年8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8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1996年8月30日,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问题](1)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原告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对他的治安管理处罚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该主张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为什么?(3)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法法定程序为由撤消后,能否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4)某县公安局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5)夏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为什么?[正确答案](1)本案应当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原告的治安管理处罚没有超过法定时限。因为虽然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1993年的6月份,公安机关查获夏某是在1994年元月,中间已经超过了半年,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指的是违法行为被发现而不是违法行为人被发现。夏某的嫖娼行为在何某某的卖淫行为被发现时已经算被发现,并没超过6个月。(3)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够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6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4)某县公安局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不合法。因为法不溯及既往,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国务院1993年9月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施以前,所以该收容教育决定使用法律、法规错误。(5)夏某能够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国家赔偿的起诉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考点集成]治安管理处罚是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和其他行政处罚二年的诉讼时效不同的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六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案例11  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问题](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正确答案](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符合复议法的规定,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行政复议终止。[考点集成]《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案例12  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的管辖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被告是谁?(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正确答案](1)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问题关键是确定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改变了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被告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3)有第三人,第三人是任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考点集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对

行政法案例分析4

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案例13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欲将油运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增值税发票。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金。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问题]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市,那么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正确答案]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某户籍所在地——B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某户籍所在地——C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原因是《若干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考点集成]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即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14  行政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判决类型1999年10月9日下午,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在该地的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的出租汽车刮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夫妇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制锁厂职工尤某及其妹夫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林某及其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入林某家,捣毁林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1999年11月1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林某认为公安机关给自己行政拘留10天处罚过重,而仅给邹某10天拘留处罚和对尤某、陈某只处以警告处罚过轻,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林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问题](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何种司法审查标准?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何种判决?(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谁?[正确答案](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尤某、陈某和邹某。因为林某是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经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某县公安局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邹某、尤某和陈某是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司法审查标准。因为在本案中,邹某,尤某,陈某多次进行大砸活动,其行为危害严重,而林某仅仅在扭打中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被告给予上述处罚显然与以上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相适应,构成显失公正。(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如下判决:减轻林某的处罚,不适用限制人身权的拘留,而适用罚款或警告;加重邹某、陈某、尤某的处罚。陈、尤二人也应给予行政拘留。(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尤某、陈某和邹某。[考点集成]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主要有四种:(1)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案例15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缺席判决A律师事务所为招揽更多的业务,实行按案件标的额为介绍案件的人提取一定的“案件介绍费”,并且对几个较为重大的案件,给予了“介绍人”一定数额的费用。由于在某一案件上通过这一办法将B律师事务所的案件揽走,B律师事务所对A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举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确认A律师事务所确有此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A律师事务作出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A律师事务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对A律师事务所的处罚,A律师事务所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合法,裁定不准许。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但经两次合法传唤,原、被告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问题](1)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继续审理被告新旧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哪一个?(2)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告虽然申请撤诉,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因此,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效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2)在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都是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在原、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考点集成]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但其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效力,则取决于原告是否同意而申请撤诉,并且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准许撤诉。符合以下条件,法院才能裁定准许撤诉:(1)提出撤诉的必须是原告或者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真正自愿。(3)必须在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提出。(4)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案例16  对超越职权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张某系一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199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问题](1)县人民法院对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2)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正确答案](1)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县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处理违反了行政职权的分工负责原则,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此

行政法案例分析5

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行为。(2)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移送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考点集成]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利;(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案例17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问题](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正确答案](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则本案中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城区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自的决定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2)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西城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适用刑事赔偿的案件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这类案件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特设的赔偿委员会裁决的,而不同于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因此,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所谓司法最终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为定案的司法最终。(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对此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仅此而已,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并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主要的权利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特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2年的时效,应自1996年9月13日以后起2年,即1998年9月14日;如果这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最后6个月即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考点集成]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案例18  国家赔偿的范围1996年度,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997年1月,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1997年5月4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此后,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问题](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正确答案](1)海警支队在扣押A公司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免使货物变质灭失,同时,应及时将扣押的地点、扣押理由通知A公司,并及时就本案开始进一步的调查,及早作出处理决定。海警支队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保管变卖所得的义务。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警支队的行为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A公司作为该货物的买主,针对该货物的扣押行为将直接影响A公司的财产权益,因此,可以作为原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C公司作为货轮的所有人,在其财产(货轮)被扣后,有权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实施扣押行为的海警支队。(3)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在知道海警支队作出扣押行为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而言,即应在1997年1月20日海警支队出具扣押清单并送达A公司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海警支队未向A公司送达该清单,则A公司的起诉时效顺延。因此,如果A公司在1998年9月提起诉讼,并主张未收到正式的扣押清单,且海警支队无法证明A公司此前三个月内已知道该扣押决定,则法院应当受理。(4)A公司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海警支队拒不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诉讼请求的时效为二年,即使自1997年1月20日算起,显然也没有届满。[考点集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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