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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煤矿转让合同</h1> <p> 煤矿转让合同 </p> <p>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x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_x住址:__x</p> <p>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x法定代表人:_x住址:__x</p> <p>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p> <p>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2、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3、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4、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5、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6、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7、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p> <p>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8、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9、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价款为元人民币。马永顺团队代理探矿证,采矿证咨询办理;部委项目审批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1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12、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3、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p> <p> 第三条不可抗力1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5、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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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p> <p>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p> <p>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p> <p> 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p> <p>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p> <p>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p> <p>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p> <p>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p> <p>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p> <p>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p> <p>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p> <p>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p> <p>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p> <p>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p> <p>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p> <p>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p> <p>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p> <p>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p> <p>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p> <p>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p> <p>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p> <p> (三)变更开采方式;</p> <p>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p> <p>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p> <p>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p> <p>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p> <p>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p> <p>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p> <p>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p> <p> 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p> <p>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p> <p>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p> <p>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p> <p>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p> <p>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p> <p>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p> 甲方:乙方:日期:煤矿转让合同 篇3</p> <p>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p> <p>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p> <p>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p> <p>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p> <p>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p> <p>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p> <p>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p> <p>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p> <p>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p> <p>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p> <p>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p> <p>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p> <p>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p> <p>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p> <p>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p> <p>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p> <p>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p> <p>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p> <p>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p> <p>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p> <p>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p> <p>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p> <p> (三)变更开采方式;</p> <p>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p> <p>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p> <p>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p> <p>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p> <p>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p> <p>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p> <p>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p> <p>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p>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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