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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合同-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债权转让问题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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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债权转让问题探微

<h1>&nbsh1;</p> <p>转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债权转让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探微</p> <p> </p> <p>委托贷款可能涉及四方主体,可能有一份合同,也可能有四份合同。其法律关系复杂。其代理权的性质是间接代理。对委托人转让债权有不同的观点。作为民事实体法上的制度,合同法第402条,为委托人转让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借款合同从合同的担保合同的转让应优先适用担保法的规定。</p> <p>一、关于委托贷款的主要规定</p> <p>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p> <p>2、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p>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p> <p>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委托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三方,并有三方协议。</p> <p>协议有两种形式:</p> <p>一是三方直接签订协议;二是受托方与委托方和借款单位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个协议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行为方式有一种、二种或者三种,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即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行为和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即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除了上述二种形式外,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行为中包括担保的内容,那么,委托贷款还应包括受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行为。</p> <p>二、关于委托贷款中代理权的性质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说明在委托贷款中受托人根据贷款合同所取得的代理权是间接代理,②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是直接代理,③即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从此种意义上看,委托贷款与信托有相似之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④但委托贷款与信托的根本区别在于委托贷款中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p> <p>三、委托贷款委托人债权转让对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主要的观点及理由有:(一)批复将委托贷款协议与借款协议区分开来,在此情形下,委托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转让的对象应是委托权,即第三人取代了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协议中的委托人地位。委托贷款的受让人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受让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中受让的人的地位不因委托贷款协议中委托人的转让由第三人享有。如果第三人要取得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受让的人地位,必须通过由受让人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来实现。由此可见,第三人要享有对借款人、担保人的债权,必须通过二个债权转让合同才能实现。而且这二个债权转让合同是有顺序的,第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只能是由第三人与委托人签订。以此为基础,再由受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第二个债权转让合同。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p> <p>其一,批复为该观点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p> <p>其二,在委托贷款的实务动作程序上,首先,委托人与受托人先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其次,受托人根据该委托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p> <p>其三,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p> <p>(二)             根据前述委托贷款的协议形式,又有不同的观点:</p> <p>1、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在此情形下,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时,只要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第三人就直接取得了委托人对受托人、借款人的债权。这是适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的结果。</p> <p>2、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在此情形下,不适用批复的规定。而是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通知规定委托贷款中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中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因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在与受托人合同时是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因此,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束的是委托人与借款人。换言之,以受托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对委托人与借款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据此,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转让的对象应当是委托合同中的债权、借款合同中的债权等二种权利。申言之,通过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个债权转让合同,第三人就取得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借款合同中的受托人的地位。而无须通过二个债权转让合同来实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人要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分别向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履行通知义务。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合同对上述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其一,作为民事实体法上的制度,合同法第402条是其请求权的根据。不能将诉讼法上的规定来推定适用于实体法上的债权转让制度。其二,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于1996年5月16日,当时合同法还没有颁布施行。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就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能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其三,合同法第402条的但书内容,即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除外。即使没有上述司法解释,适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合同债权转让制度也会得出必然的结果。其四,即使没有前述司法解释,委托人也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借款人为第三人。附带说明的是,作为担保合同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如果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一起签订合同则属于四方协议,根据上述第(二)种观点中的第1种方式解决;如果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则根据上述第(二)种观点中的第2种方式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担保合同的转让,应优先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在担保法没有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理的要求。</p> <p>四、笔者的观点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该观点的理由充分、坚强。</p> <p><br>中国信托法中的委托人的撤销权<br>中国《信托法》实施至今已逾5年,重新审视委托人的撤销权,就会发现中国《信托法》中由于第2条信托的定义和与其呼应的第22条,忽视了信托的本质,所产生的效果必将严重地制约中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并给以后的司法造成潜在的尴尬。事实上中国在制订《信托法》过程中也曾几度易稿,在信托原义和国情之间左右摇摆。5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时代在进步,也要求法律革新。本文围绕《信托法》第22条中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行为的委托人之撤销权和第2条信托的定义,提出些许管见,旨在对中国《信托法》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思虑不周之处, 敬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br>一、撤销权的性质<br>大陆法系国家加强对委托人权益保护的共同理由如下,信托关系毕竟是由委托人设立, 受托人也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由委托人来选定的。委托人出于一定目的设立信托,而这一目的又是通过受托人对信托的忠实执行来实现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正是以此为思想出发的原点,确认委托人为信托的当事人之一,直接授予委托人一系列与其信托当事人身份相适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涉及到信托的执行与受托人的变更等。从实际情况看,在督促受托人切实履行各项信托义务,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方面, 确实起到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br>不过,这种意义上的强化委托人的权利并没有超越信托的本质属性,各国学者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义。然而,我国《信托法》却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突出和扩大了委托人的权利,将撤销权同时赋予委托人。而这种赋予委托人的撤销权,究竟是基于何种权利,委实需要探究。何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这是一个牵涉到是否尊重信托本质的原则性的问题,是信托法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理论的大问题,不能简简单单将其概括为强化了谁的权利。<br>笔者认为,赋予何人撤销权,实质上是与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息息相关,信托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即是赋予撤销权的关键。而最终归属权恰好正包含于受益权之中。<br>信托系委托人为受益人获得信托财产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财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为此,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1]而受托人则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一切有违信托宗旨的行为, 都可视为违反信托。换句话来说,受托人虽然从形式上获得了财产权的完整转移,但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却须受信托行为的约束。[2]也就是说,其受约束以外的权利,应潜在性地存留于受益人(除信托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外,一部分留于委托人)。我国《信托法》第47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另外在第54条、55条、56条、57条的规定中都能体现出信托财产的最终权利归属人为受益人。[3]既然各国都规定信托财产的最终权利归属人为受益人,那么即可证明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潜在性的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的行使只是限定于信托终止或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情形, 在信托存续期间和受托人忠实、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不得行使。依据各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当信托终止或受托人违反信托时,视受益人为信托财产的最终权利归属人。<br>日本信托法、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韩国信托法等都自始自终承认受益人拥有这种权利,只是围绕撤销权是属物权还是属于债权而持续论争至今,并非异议于该权利应归属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受益人。<br>既然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最终归属权,也就是说,该撤销权是建筑于这种受益权之上的从属性权利, 是在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时得以行使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受益人的撤销权,依其法律地位而言, 应具有撤销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受益人的撤销权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可追溯性地使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的处分归于消灭的一种形成权。<br>如前所述,在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时,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委托人死亡时)、受益人以及其他受托人(共同受托人时),可向该受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或恢复信托财产原状(中国《信托法》第22条,日本《信托法》第27条)。[4]作为受益人救济手段的撤销权,虽然会出现赔偿损失与恢复信托财产原状请求权的竞合关系,但就赔偿损失或恢复信托财产原状的请求权是针对受托人行使的请求权而言,受益人的撤销权是对受托人的相对关系人或其转得人的撤销权。因此,受益人的撤销权,从其性质来说,是继对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时的赔偿损失和恢复信托财产原状的请求权之后,二次性行使的最终权利。[5]受益人在行使撤销权的当初,除去受托人已明显无财产能力之情形外,应理解为:对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首先是请求赔偿损失或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对受益人而言,受托人只要实施了损失赔偿或恢复了信托财产的原状, 就没有再去行使撤销权的必要。<br>关于受益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受益人的撤销权并非是独立于受益权以外而存在的特殊性权利,它包含在受益权之中。[6]就是说,受益权是以对受托人的给付请求权为中心的、作为一种附随性权利而寓于受益权之中的权利。换言之,受益权作为债权并不仅限于向受托人请求信托利益的给付,而是在该给付请求权遭受侵害时,对其侵害人行使的含有排除该侵害的权利。特别是已具备信托公示方法的信托, 受益权作为已具备对抗要件的受益权,从形式上虽是债权,但因为受益人的受益权中内含有对信托财产的潜在性的所有权,而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只有受益人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才享有物权性的撤销权。<br>综上所述,各国均将撤销权限定于受益人,并不承认委托人拥有撤销权。而我国《信托法》却赋予委托人以撤销权,究其原因,可以认为是因中国《信托法》让委托人保留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所致。但这种规定不符合现代信托精神,它表面上维护了委托人的权利, 实质上损害了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抹煞了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的特性, 更使信托与委托代理发生混淆。<br>二、委托人拥有撤销权的后果<br>(一)一物三权的出现<br>撤销权属物权性质的权利。委托人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理行为拥有撤销权,即可解释为对信托财产仍拥有实质性的所有权。而受托人在《信托法》第2条规定下,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并承担处理信托事务中的法律责任,也显示出了对信托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利。《信托法》第49条同时也规定了受益人享有这种撤销权。由此一来,在同一物体上同时出现了三个物权性的权利。显然这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的理念相去甚远,凸现了信托移植上的观念扭曲,给信托理论造成不必要的混乱。<br>委托人力资源合同<br>委托人力资源怎样写好一份合同,以下提供委托人力资源合同阅读参考。<br>委托方(甲方):_________<br>受委方(乙方):_________<br>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就人力资源事宜委托乙方推荐相关人才,供甲方聘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br>一、委托期限<br>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委托乙方向甲方推荐所需要人才。<br>二、委托业务<br>1.甲方需要人才时,应向乙方提供所需要人才的专业、自然状况的要求、职位人数、及工作内容的说明。<br>2.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上述资料,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推荐相应人才供甲方选聘,直到甲方满意。<br>3.甲方根据乙方推荐的人才情况,挑出人选并工作时,即告委托成功。<br>三、委托费用<br>委托成功后,甲方应按招聘人才每个人¥_________元支付乙方委托费。<br>总费用为:¥_________元/人人数<br>四、委托定金<br>协议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费用额的30%作为定金。<br>若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未能向甲方推荐合适人选,则应退还甲方定金。<br>五、结算<br>被推荐人工作之日起七天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委托总费用。<br>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br>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br>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br>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br><br>委托人事代理协议<br>甲方和乙方就自筹编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事宜签订协议如下:<br>一、甲方受乙方委托为自筹编制人员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事宜。<br>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br>(一)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br>1.负责办理自筹编制人员的接收,联系及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社会险的有关手续和事宜。接到乙方与自筹编制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按规定办理自筹编制人员转回代理机构的手续。<br>2.根据代理机构授权管理自筹编制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未有乙方的书面通知或介绍信,甲方不得应自筹编制人员个人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或介绍信。<br>3.按规定时间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并向代理机构缴纳。<br>4.不负责自筹编制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医疗、社会保险、养老等费用及住房等事宜。<br>(二)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br>1.负责自筹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br>2.乙方应统一对甲方办理委托有关事宜。自筹编制人员个人到甲方办理手续时,乙方应为其出具证明或介绍信。<br>3.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出具考核鉴定及人事归档材料,结清自筹编制人员管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及社会保险费等。自筹编制人员应于20日内持书面通知到甲方办理转代理机构手续,无故不办或逾期的,甲方将其转代理机构,乙方与甲方保留对自筹编制人员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br>4.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自筹编制人员管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每人_________元/月(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提高增加)。逾期不缴视为滞纳,按日加收3‰-5‰的滞纳费。<br>5.乙方与自筹编制人员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办理有关手续,并于合同期满_________日前将续签合同报甲方一份。逾期不报视为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将自筹编制人员关系转代理机构。<br>6.负责自筹编制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乙方规定)、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负责未实行人事代理和未实行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费及其他费用。<br>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br>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年月起生效。<br>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br>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br>负责人(签字):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br>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br> <br>产品代理协议[适用委托人]<br>合同编号:<br> </p> <p> </p> <br> <p>甲方:<br>地址:<br>邮政编码:<br>联系电话:<br>乙方:<br>地址:<br>邮政编码:<br>联系电话:</p> <br> <p> </p> <p>第一条 协议项目和目的<br>1.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申请成为代理商,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br>1.2 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甲方销售或提供的乙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予甲方代理商资格,由甲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销乙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项目依据《代理商服务和产品价格》为准)。<br>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br>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br>2.1.1 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br>2.1.2 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br>2.1.3 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元(元整),甲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甲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br>2.1.4 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金牌代理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br>2.1.5 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br>2.1.6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br>2.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认定金牌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br>2.1.8 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br>2.1.9 与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金牌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br>2.1.10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金牌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br>2.1.11 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br>(1)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br>(2)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br>(3)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br>(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br>2.1.12 甲方如非授权代理,则不得以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br>2.1.13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满时,与乙方续签本协议的优先权。<br>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br>2.2.1 虽然作为本合同服务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甲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乙方不与甲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br>2.2.2 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甲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甲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甲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br>2.2.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面向客户。<br>2.2.4 及时将与甲方分销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br>2.2.5 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br>2.2.6 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br>2.2.7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p> <p><br>委托人力资源委托合同<br>委托方(甲方):_________<br>受委方(乙方):_________<br>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就人力资源事宜委托乙方推荐相关人才,供甲方聘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br>一、委托期限<br>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委托乙方向甲方推荐所需要人才。<br>二、委托业务<br>1.甲方需要人才时,应向乙方提供所需要人才的专业、自然状况的要求、职位人数、及工作内容的说明。<br>2.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上述资料,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推荐相应人才供甲方选聘,直到甲方满意。<br>3.甲方根据乙方推荐的人才情况,挑出人选并工作时,即告委托成功。<br>三、委托费用<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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