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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h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h1><p> <br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br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p><p>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

<h1>解除房屋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的处理</h1><p> <br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br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p><p>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p><p>(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p><p>(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p><p>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p><p>(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p><p>(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p><p>(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p><p>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p><p>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p><p>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p><p>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p><p><br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br />近年来,经常发生因不了解租房合同引起的纠纷,本站特别送上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各位解答下这个问题<br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br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br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br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br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br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br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br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br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br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br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br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br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br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br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br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br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br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br />【解读】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br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br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br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br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br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br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br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p><p>(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p><p>(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p><p>(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租赁合同纠纷知识的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br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br />1、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p><p>2、租赁合同的特征</p><p>(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一方取得承租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因而租赁合同仅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不转移所有权,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要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根本特征。</p><p>(2)租赁合同是以特定的非消耗物为标的的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须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正是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p><p>(3)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时成立,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故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既享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双方的权利相对应,所以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任何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均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出租人通过转让租赁使用、收益权而获取租金,承租人则通过支付租金而取得租赁占有、使用、收益权,因此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p><p>(4)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确定期限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临时转让给承租人,因此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租赁期过长,既与临时让渡物的使用、收益目的不符,也容易就物的返还状态发生争执,甚至使物的使用价值丧失殆尽。因此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走过20年。</p><p>(5)租赁合同具有某些物权特征,租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为了保护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出现了租赁权物权化的趋势。</p><p>一是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p><p>二是确立了不动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p><p>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要点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最普遍的租赁形式。实务中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解除租赁关系纠纷、房屋租金纠纷、房屋修缮纠纷、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等。</p><p>1、解除租赁关系纠纷。解除租赁关系纠纷是指一方提出解除租赁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由此发生的纠纷。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p>(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且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p><p>(2)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以承租人在订约时期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p><p>(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人事部或部分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p>(1)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后,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予准许。</p><p>(2)出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p><p>(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扩建承租房屋或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p><p>(4)承租人以个人名义承租房屋,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同居人的租赁权。出租人在承租人死亡后,剥夺同居人依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不予支持。</p><p>2、房屋租金纠纷。租金纠纷主要是双方因为租金的数额、标准和交付期限发生争执。租金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出租人违反约定,擅自提高租金,出租人拒绝交纳的,应予支持。出租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租金,出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补交,出租人累计6个月平交房租的,出租人不仅有权要求其补交,而且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p><p>3、房屋修缮纠纷。租赁房屋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承租人就此请求出租人给付维修费用的,应予支持。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翻修、改建、扩建、拆除或其他使房屋受损影响房屋质量的行为,不予准许。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p><p>4、转租纠纷。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属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p><p>5、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租赁期间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包括:</p><p>(1)出租人要出买租赁房屋。</p><p>(2)出卖行为发生在租赁期间。</p><p>(3)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p><p>(4)承租人仅存同等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p><p>(5)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优先购买权丧失。如果出租人在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或在同等条件下未将租赁房屋卖于出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由此要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的,应予支持。</p><p>三、调解租赁合同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p><p>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民法典》第229条就此作了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它的构成要件包括:</p><p>(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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