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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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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PAGE1惠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具体职责如...

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PAGE1惠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拟订并发布征地预告;拟订征地公告、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审核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通知规划建设、公安、市场监督、不动产等有关部门,白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的事项;负责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及本级征地资金的请拨、税费的收缴、清算和拨付等工作;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支付土地补偿费,拨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及工作经费;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及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征地工作情况;负责建立评估、测绘、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依法、择优选定入库机构,建立和完善入库机构的选定、考评、奖励、管理等机制,入库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负责统一委托评估、测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具体征地项目的留用地;协助、配合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安置房用地选址、确认及用地红线图的划定;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房屋合法性认定。(三)县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集;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进行审核,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对县土地行政主管-2-部门初审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审。(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职责负责调查和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调查和核实应安置人数和资格认定;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丈量、清点、标图、拍照、造册登记;将登记补偿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现场、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审查确认和证据保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登记、确认、补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负责对用地红线范围进行权属调查,细划所涉村组的界线并审核其土地面积提交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公证部门对用地现状进行录像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及认定抢种抢建的依据;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征地预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表、评估表、认定表、听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的张贴、公示、送达;会同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房屋的“住改商”认定;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负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包括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费用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设立征收补偿款项的专用账户,前述补偿费用直接拨入该专用账户;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并组织同级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抢种抢建认定;负责对已征收土地的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依法协调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选址,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留用地选址建议,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的相关手续;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五)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国资、市场监督、城管执法、法制、公用事业、房管、代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白职责协同实施〈〈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县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县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的具体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文确定。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由县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洋、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县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资金的拨付、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县征地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征地工作情况,对征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中和年度检查。县征地监管机构的具体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文确定。第六条征地工作程序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为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可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工作先后顺序或者多个程序同时进行。征地工作一般程序如下:(一)征地预告用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预告,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并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预告期限为7天。(二)勘测定界和现状拍录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地红线图。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公证部门对用地现状进行录像

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1

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及认定抢种抢建的依据。(三)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司法、国土资源等有关机构人员实施以下征地补偿登记等工作:负责调查和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丈量、清点、标图、拍照、造册登记;将登记补偿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现场、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审查确认和证据保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登记、确认、补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清点、登记等工作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县公证处应当配合征地工作,依法公证。(四)征地报批及公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时,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征地公告。(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以及-6-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标准,会同同级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事项,并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调查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一并予以补偿。(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听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应当附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应当附送听证笔录。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7-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的规定,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布公告,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根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内容。(十)兑付征地补偿款,交付土地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实名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侵占征地补偿安置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无法按规定程序支付补偿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惠东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领取补偿款,经过多次协商未成,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2)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不清或存在争议、地址不详、失踪、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且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3)因承包合同等原因,有多名明确的权利人但无法界定分配比例的;(4)其他依法可以办理公证提存的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资金结算,再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县财政部门(或建设项目单位)进行补偿资金结算。(十一)征地补偿资料归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档案,征地补偿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一份完整的征地补偿档案资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逾期未完成搬迁的,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书面请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对申请强制执行交出土地工作进行分析,就其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综合评估论证,依法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得出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强制执行工作预案,经县维稳办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报县人民-9-政府批准每个项目予以补偿的边角地的面积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5%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统筹实施。边角地不予征收,只对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不作留用地和其他安置补偿。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由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调查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本办法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夹心地补偿款后,应当将土地交给用地

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

方管理使用,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每块夹心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5亩,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交付土地后,未供应土地之前,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本县的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为每亩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一)督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已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二)对已征收集体土地进行清场清表,确保符合净地移交要求;(三)对已征收集体土地的管理,供地之前不得被任何人占用。土地清场清表后需要围蔽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实施,围蔽费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资金预算方案征求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围蔽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县国土资源局,再由县国土资源局拨付镇-10-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纳入供地成本。涉及单独选址项目或非政府公建项目由项目单位白行围蔽。第十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照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5%+提征地工作经费。但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有关标准计提征地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按以下比例分配:项目指挥部10%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征地中心、国土资源所)2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含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70%。没有成立项目指挥部的项目(含城镇批次用地)征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征地中心、国土资源所)2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含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80%。征地工作经费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工作进度向使用单位支付,由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县土地彳政主管部门20%勺工作经费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解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工作经费不足。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用于进村入户进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等群众工作的费用开支;(二)用于征地工作需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及其他单位抽调人员,原单位未发放部分的出勤补贴、生活补贴等;(三)用于征地期间,征地工作人员的误餐等费用支出;(四)征地工作中的日常办公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交通设备购置及交通补贴费用;(五)征地工作中的治安巡逻经费及治安设备购置经费;(六)协调与征地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费用支出、编制补偿费用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编制征地补偿费用预算和清点登记时,可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预算和清点,委托时应向第三方提供征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点工作的,苗木清点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每户最高收费500元。存货、设备清点费按正常存放货物和安装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计算,1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收费1000元。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费用列入委托方征地工作经费。(八)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支出。征地工作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严格审批、合理支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十一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进行评估,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第十二条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办法:由权利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村、组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核实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认定后给予补偿。经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十三条〈〈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12-置房评估单价的20%征地项目没有建设安置房而无法确定安置房价格评估单价的,可以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住宅房屋(带电梯)月租金单价按附件2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300倍计算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安置房置换实施办法如下:(一)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栋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360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36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没有证载建筑面积的住宅房屋和〈〈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类住宅房屋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补偿的,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但单栋房屋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第十五条征地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13-计算、结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以同一评估时点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征地单位补足差价;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由征地单位以货币方式补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第十六条根据就近原则选址建设安置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县代建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办理安置房建设手续和工程建筑管理。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约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交付手续。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第十七条计算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的房屋市场租金单价和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市场租金单价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第十八条在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并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但尚未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给予补偿。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也可以根据等值置换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置房置换办法置换安置房。上述住宅房屋,不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但在拆

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3

除旧房的原址上重建新房的除外。第十九条“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一)夫凄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经认定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条〈〈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核发的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所在区域规划、“一户一宅”承诺书、用地面积等资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第二十一条对征地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标准无法解决的个案问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解决方案,征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和非政府公建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报用地单位批准),超过正常补偿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或者单独选址和非政府公建项目的用地单位)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上述费用纳入供地成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拟定征收补偿预算方案时,不再作不可预见费的预算。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征收或项目建设涉及“三改”工程(改路、改水、改沟渠)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统一登记汇总,认真调查核实。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共同协商确定“三改”方案。“三改”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与原规模、标准和功能基本相同的原则。“三改”工程涉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三改”工程补偿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项目建设单位与权利人签订三方补偿协议。补偿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已部分实施征地的项目,根据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原规定实施或者按〈〈暂行办法》实施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白2018年5月日到2021年12月日止,县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附件:1.惠东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惠东县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惠东县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标准;惠东县人工栽种松树(湿地松、力口勒比松、湿加松)补偿标准;惠东县海水养殖产品补偿标准;惠东县盐田补偿标准附件1惠东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镇(办)土地类别区域农村集体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元/平■方米)1平■山街办八类I类9302稔山镇八类3平■海镇八类4巽寮度假区八类5港口度假区八类6大岭镇八类皿类7008吉隆镇八类9黄埠镇八类10铁涌镇r六类7白花镇七类m类58011梁化镇七类12多祝镇七类13安墩镇八类IV类47014高潭镇八类15白盆珠镇八类16宝口镇八类附件2惠东县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一)商业类房屋1、商铺租金分析结果商铺类房屋租金分为临街一层商铺租金和二层商铺租金两部分。⑴依据惠东县临街商铺的具体分布情况,临街一层商铺租金以路线价的形式表示,分析结果如下:表一惠东县商铺租金路线价表(元/平方米?月)编号所属街道办(镇)路段名称路段起止租金分析结果1平山街道办东华路北至惠东大道,南至解放中路1602平山街道办解放中路北至人民路,南至新平大道1203平山街道办新平大道2东至解放中路,西至华侨城大道904平山街道办建设路东至新平大道,西至人民路1205平山街道办华侨城大道东至新平大道,西至江南路1006平山街道办新平大道1东至惠东大道,西至解放中路807平山街道办解放南路1北至新平大道,南至象棋路508平山街道办康华街北至惠东大道,南至建设路609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4东至新平大道,西全东湖一路6010平山街道办营盘路北至解放中路,南至新平大道5011平山街道办人民路北至惠东大道,南至规划路12012平山街道办松岭路北至惠东大道,南至建设路7013平山街道办新平大道3北至华侨城大道,南至河北一路7014平山街道办红荣街东至松岭路,西全人民路6015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3东至东湖一路,西至沿江南路5016平山街道办解放北路东至人民路,西全规划路5017平山街道办解放南路2北至河南路,南至规划路5018平山街道办惠园路东至后园路,西全解放南路60编号所属街道办(镇)路段名称路段起止租金分析结果19平山街道办莲花东路东至惠东大道,西全红莲路4020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5东至蕉田路,西至新平大道5021平山街道办东湖二路北至莲花中路,南至惠东大道5022平山街道办飞鹅路东至蕉田路,西至惠东大道5023平山街道办新平大道4北至河南路,南至环城南路5024平山街道办蕉田路东全&鹅路,西至惠东大道7025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6北至蕉田路,南至银基大道5026大岭街道办前进路北至规划路,南至惠东大道3027大岭街道办平沙大道2东至惠东大道,西全大昌路6028大岭街道办惠东大道2东至沿江北路,西至平梁路4029大岭街道办平沙大道1东至规划路,西至惠东大道6030大岭街道办平梁路北至规划路,南至惠东大道4031大岭街道办惠东大道1东至平梁路,西至规划路3032大岭街道办东进大道北全盈基酒店路口,南至惠东大道4533吉隆镇吉圣东路西至吉圣西路,东至广汕路6034吉隆镇人民路北至广汕路,南至文明九路8035吉隆镇明珠路北至广汕路,南至人民路9036吉隆镇光明路西至人民路,东至明珠路7037吉隆镇鞋城大道「北至广汕路,南至文明九路4038吉隆镇广汕路1北至金华四路,南至沿河东路5039吉隆镇沿河东上路北至规划路,南至广汕路4040吉隆镇沿河西上路北至规划路,南至广汕路4041吉隆镇广汕

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4

路2西至汽车站,东至沿河西路5042吉隆镇新华一路北至人民路,南至沿河东下路4543吉隆镇吉圣西路西至中心城,东至沿河西上路4044黄埠镇人民二路北至人民一路,南至人民三路4545黄埠镇人民一路北至吉黄路,南至人民二路6046黄埠镇海滨大道1北至吉黄路,南至海滨大道260编号所属街道办(镇)路段名称路段起止租金分析结果47黄埠镇滨海路西至海滨大道,东至规划路6048黄埠镇吉黄路北至吉黄路,南至海滨大道5049黄埠镇环城南路北至吉黄路,南至环城南路4050黄埠镇人民三路北至人民二路,南至现状路4551黄埠镇海滨大道2北至海滨大道1,南至现状路5052稔山镇稔广路(镇域)全段4053稔山镇莲花路(镇域)稔广路至冏业街2554稔山镇稔亚路(镇域)东至稔广路,西至和谐路2555稔山镇商业街(镇域)东至稔广路,西至贵新六巷3556稔山镇交通路(镇域)稔广路至稔山新市场2557稔山镇金海岸商业街(亚婆角)全段10058稔山镇石化大道全段8059多祝镇永东街(S356)(增光)全段1860多祝镇云新街(增光)自永东街往北至160米处2061多祝镇荔园街(增光)文化广场至云新街2062多祝镇新建路南至S356,北至金百利10063多祝镇新华北路全段1564多祝镇和平路全段5065多祝镇西渠路北至S356,南至为民市场5066多祝镇平安路(S356)东至新联路,西至新建路3067白花镇(无名路)市场所在路南至新平大道,南至白花市场2068梁化镇新兴路西至新桥街,东至大街2069梁化镇大街东至东兴街,西至新兴路4070梁化镇新桥街南至新兴路,东至东兴街2071梁化镇新龙街全段1572梁化镇鸡行街全段1573铁涌镇稔平路南全段4074铁涌镇稔平路北全段40编号所属街道办(镇)路段名称路段起止租金分析结果75白盆珠镇南一街北至北二街,南至南二街1876白盆珠镇北二街东至南二街,西至南二街1877高潭镇人民东路(马克思街)南至S242,北至新兴路2578高潭镇新兴路(列宁街)南至新兴路,北至S2422579安墩镇安南街南至加油站,北至安墩桥1880安墩镇安东街南至安南街,北至公园门口1881安墩镇安大街(埒街)南至安南街,北至安南街1882平海镇龙泉大街全段5083平海镇新益街东至包公庙,西全龙泉大街7084巽寮海滨旅游度假区金海湾大道东至海文路,西全尖坑街12085巽寮海滨旅游度假区天后宫商业街全段9086巽寮海滨旅游度假区红树林酒吧街全段10087巽寮海滨旅游度假区凤嘴路东至海文路,西全博海路10088港口海滨旅游度假区海去街海滨冰J全港口大桥12089港口海滨旅游度假区商业街新区全海旁街100备注:平山街道办、稔山镇亚婆角地段、巽寮海滨旅游度假区、港口海滨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不在此路线区段的首层商铺租金参照30元/平方米?月确定;大岭街道办、吉隆镇、黄埠镇、稔山镇(除亚婆角地段)、平海镇辖区范围内不在此路线区段的首层商铺租金参照25元/平方米?月确定;白花镇、梁化镇、稔山镇、铁涌镇、多祝镇、高潭镇辖区范围内不在此路线区段的首层商铺租金参照20元/平方米?月确定;白盆珠镇、宝口镇、安墩镇辖区范围内不在此路线区段的首层商铺租金参照15元/平方米?月确定。⑵二层商铺租金分析结果:估价人员经分析城区不同楼层的租金差异后确定二层商铺租金统一以临街一层商铺租金的40%&定。2、办公用房租金分析结果依据惠东县办公用房的具体分布情况,办公用房租金以路线价的形式表示,分析结果如下表二惠东县办公用房租金路线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月)编勺所属街道办(镇)路段名称路段起止租金分析结果1平山街道办东华路北至惠东大道,南至解放中路202平山街道办解放中路北至人民路,南至新平大道203平山街道办新平大道2东至解放中路,西至华侨城大道304平山街道办建设路东至新平大道,西至人民路205平山街道办华侨城大道东至新平大道,西至江南路306平山街道办新平大道1东全惠东大道,西至解放中路207平山街道办解放南路1北至新平大道,南至象棋路208平山街道办康华街北至惠东大道,南至建设路209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4东至新平大道,西全东湖一路2010平山街道办营盘路北至解放中路,南至新平大道2011平山街道办人民路北至惠东大道,南至规划路2012平山街道办松岭路北至惠东大道,南至建设路2013平山街道办新平大道3北至华侨城大道,南至河北一路4014平山街道办红荣街东至松岭路,西至人民路2015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3东至东湖一路,西至沿江南路2016平山街道办解放北路东至人民路,西至规划路2017平山街道办解放南路2北至河南路,南至规划路20编P所属街道办(镇)路段名称路段起止租金分析结果18平山街道办惠园路东至后园路,西至解放南路2019平山街道办莲花东路东至惠东大道,西全红莲路2020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5东全焦田路,西至新平大道921平山街道办东湖二路北至莲花中路,南至惠东大道2022平山街道办飞鹅路东全焦田路,西至惠东大道923平山街道办新平大道4北至河南路,南至环城南路2024平山街道办蕉田路东全&鹅路,西至惠东大道925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6北全焦川路,南至银基大道2026大岭街道办前进路北至规划路,南至惠东大道927大岭街道办平沙大道2东至惠东大道,西全大昌路928大岭街道办惠东大道2东至沿江北路,西至平梁路929大岭街道办平沙大道1东至规划路,西至惠东大道930大岭街道办平梁路北至规划路,南至惠东大道931大岭街道办惠东大道1东至平梁路,西至规划路932大岭街道办东进大道北全盈基酒店路口,南至惠东大道9备注:平山街道办、稔山镇亚婆角地段、巽寮海滨旅游度假区、港口海滨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不在此路线区段的办公用房租金参照15元/平方米?月确定;大岭街道办、吉隆镇、黄埠镇、稔山镇(除亚婆角地段)、平海镇辖区范围内不在此路线区段的办公用房租金参照12元/平方米?月确定;白花镇、梁

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5

化镇、稔山镇、铁涌镇、多祝镇、高潭镇辖区范围内不在此路线区段的办公用房租金参照9元/平方米?月确定;白盆珠镇、宝口镇、安墩镇辖区范围内不在此路线区段的办公用房租金参照6元/平方米?月确定。(二)住宅用房租金分析结果本次分析根据惠东县的区域状况,结合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价格特征,将惠城区划分以下片区进行分析,具体分析结果如下:表二惠东县住宅分区片租金表(兀/平方米?月)所届街道办(镇)片区范围租金分析结果楼梯冏品房租金分析结果电梯商品房租金分析结果平■山街道办华侨城东起河北二路(二河仔桥)-江南路-金盘路-侨金路-村前路-宫盘路-新平■大道1322平■山街道办黄排东起环城南路-新平大道-河南路920平■山街道办主二月A东起新平■大道-太东二路-西枝江-碧山河(二河仔桥)820平■山街道办蕉田东起环城南路-惠东大道-飞鹅路-蕉田路-环城北路920平■山街道办红岭东起环城南路-象棋路-南湖公园-红岭路-惠东大道920平■山街道办莲花地东起惠东大道-江南路-莲花西路-糖锅山路-飞鹅岭森林公园920平■山街道办城东、城南、城西、城北东起新平■大道-宫盘路-金光路-金盘路-江南路-惠东大道920大岭街道办东起沿江北路一规划路一财山南路一财山东路纵向规划路斜向规划路虎头山公园818吉隆镇镇域918黄埠镇镇域918稔山镇镇域918稔山镇业婆角地段、碧桂园十里银滩周边822白花镇镇域815多祝镇镇域815梁化镇镇域815铁涌镇镇域815所届街道办(镇)片区范围租金分析结果楼梯冏品房租金分析结果电梯冏品房租金分析结果平■海镇镇域818白盆珠镇镇域610高潭镇镇域615安墩镇镇域610宝口镇镇域610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全区825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全区825备注:平山街道办、稔山镇亚婆角地段、巽寮海滨旅游度假区、港口海滨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不在此镇域片区的带电梯住宅租金参照20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用房租金价格参照8元/平方米?月确定;大岭街道办、吉隆镇、黄埠镇、稔山镇(除亚婆角地段)、平海镇辖区范围内不在此镇域片区的带电梯住宅租金参照18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用房租金价格参照8元/平方米?月确定;白花镇、梁化镇、稔山镇、铁涌镇、多祝镇、高潭镇辖区范围内不在此镇域片区的带电梯住宅租金参照15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用房租金价格参照8元/平方米?月确定;白盆珠镇、宝口镇、安墩镇辖区范围内不在此镇域片区的带电梯住宅租金参照10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用房租金价格参照6元/平方米?月确定。(三)厂房、仓库等非住宅本次分析根据惠东县地理条件,结合厂房、仓库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特征,将惠东县划分以下片区进行分析,具体结果如下:表四惠东县厂房和仓库租金表(元/平方米?月)片区所属街道办(镇)范围租金分析结果第一片区平山街道办、大岭街道办、白花镇、吉隆镇、黄埠镇临惠东大道、环城北路、环城南路、新平大道、广汕路等主干道12临近次干道10临支路或者不临路8第二片区白花镇、吉隆镇、黄埠镇、稔山镇、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临主干道10临近次干道8临支路或者不临路6第三片区梁化镇、多祝镇、高潭镇、白盆珠镇、安墩镇、宝口镇镇域5备注:惠东县不在上表范围内的其他零星厂房和仓库统一按5元/平方米?月确定。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并依据道路红线宽度、车道数等条件划分主干道、次干道,划分标准如下:主干道:是指联系城镇主要工矿企业、交通枢纽和全市性公共活动场所的道路,是城镇主要客货运输线,道路红线宽度A40米,车道宽度14米以上,车道数大于等于4个。次干道:是指联系城镇主干道之间的道路,道路红线宽度15-40米,车道宽度11-14米,车道数大于等于2个。附件3惠东县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标准镇(办)单位地价(元/平■方米)1巽寮度假区2,300.002平■海镇2,300.003港口度假区2,300.004平■山街办2,300.005稔山镇2,000.006黄埠镇2,000.007大岭镇2,000.008吉隆镇2,000.009白花镇1,100.0010铁涌镇1,100.0011多祝镇1,100.0012梁化镇1,100.0013高潭镇800.0014安墩镇800.0015白盆珠镇800.0016宝口镇800.00备注1、土地价格包含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土地开发费、各项税费、利息、利润等;2、估价期日:2018年1月1日;3、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宗地外通供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4、土地用途:宅基地;5、容积率:4.0;6、权届性质:集体所有宅基地;7、单位地价为地面价。附件4惠东县人工栽种松树(湿地松、加勒比松、湿加松)补偿标准规格品种f胸径5cm以下胸径5(含)-10cm胸径10(含)-20cm胸径20(含)-30cm胸径30(含)-40cm胸径40cm以上人工栽种湿地松、加勒比松、湿加松(元/棵)204075120180280说明:普通松树(天然林、飞机播种等)按照〈〈暂行办法》附件4-3标准补偿;林地上成片种植郁闭度0.2以下、树木平均胸径10厘米以下的,每亩最高补偿6000元;郁闭度0.2(含)以上、树木平均胸径10厘米(含)以上的,每亩最高补偿10000元。-29-附件5惠东县海水养殖产品补偿标准项目补偿标准养殖产品说明土塘10000(元/亩)虾类、鱼类等海产品地膜塘15000(元/亩)虾类、鱼类等海产品高位池28000(元/亩)虾类、鱼类等海产品海产品养殖育曲池200(元/m3)虾类、鱼类等海产品配套有海产品养殖、育曲设施;具备相关海产品养殖、育曲许可,且持续养殖的按该标准补偿,闲置半年以上按该标准50畛卜偿说明:1、海水养殖产品按此标准补偿,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另行评估补偿;3、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养产品可继续养殖,在签订协议后,待养殖产品达到上市规格时,尽快捕捞上市,具体交地时间在补偿协议中约定。附件6惠东县盐田补偿标准盐田补偿标为每亩81600元,包括征地补偿费、盐田建设费和晒盐补偿费。说明:1、征地补偿费按照《暂行办法》附件1六类地区耕地标准补偿;2、盐田建设费补偿标准为每亩3万元(45元/平■方米),包括过滤池、蒸发池、结晶池、盐卤池、进排水管等全部盐田生产设施;3、晒盐补偿费参照《暂行办法》附件4粮油类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每亩补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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