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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司法考试宪法学重点知识彩色笔记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学重点知识彩色笔记宪法的概念宪法修正案内容1988年第1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第2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93年第3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第4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5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6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7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8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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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学重点知识彩色笔记宪法的概念宪法修正案内容1988年第1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第2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93年第3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第4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5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6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7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8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第9修正案: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第10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第11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1999年第12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第13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4修正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15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16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17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004年第18修正案:在“三个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第19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第20修正案: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第21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第22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第23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24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25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第26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27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28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第29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30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第31修正案:增加国歌指导思想基本制度经济政策具体制度1988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3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9①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②邓小平理论①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2004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②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①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③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④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或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②全国人大代表组成;③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④“戒严”改为“紧急状态”;⑤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⑥国歌第二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每个国家由于受到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宪法的表现形式也有差异。一般说来,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一)成文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93年入宪)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②“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③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④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①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②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③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④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发挥作用。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二)爱国统一战线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1、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2、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3、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第三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一)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所有(二)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具有三个特点:①生产资料和产品归个体劳动者所有;②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允许请少量的帮工和带学徒;③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支配。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私营经济从其内部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来看,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目前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是依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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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在无损于我国主权和经济独立的前提下,经我国政府批准而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是中国的企业和法人。它们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我国法律和我国政府的保护。五、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它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巩固、发展和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的物质源泉,是国家繁荣昌盛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得以满足的物质前提和根本保障。我国宪法第12条明确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即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劳改、劳教的有选举权;拘役、拘留处罚、劳动教养的可以回原选区投票。注意:是行政或司法的拘留处罚,不是刑事拘留)其中要注意,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注意: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注意: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三、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一)选举的组织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实行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的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有关公民。(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2、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又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代表名额的1/3至1倍;而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差额比例的确定有利于选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满意的候选人。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认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公布。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然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4、介绍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四)投票选举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举结果的确定有四个程序:①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直接选举的地方需要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②代表候选人的当选。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没有规定间接选举需要多少代表参加投票,但可以推算出也必须全体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否则无法进行选举)③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④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举法】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案例】选区1000个选民,问最少多少票可以当选?251票(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1、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呈,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辞呈,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2、选举权只有和罢免权结合一起,才是完整意义上的选举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所选出的代表。①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②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该级人大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③所提罢免要求和罢免案均应写明罢免理由;④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口头的或者书面的申辩意见;⑤罢免代表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⑥罢免决议,须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⑦依法定程序通过的罢免决议产生法律效力,被罢免的代表基于代表资格的一切职务相应撤销。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三)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③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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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与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一)民族立法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注意:没有常委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区的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特别行政区中央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回权;(2)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减《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2)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在香港,主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在澳门,主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检察长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⑥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常委会无权)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四、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2、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除行政长官外,其他不要求无外国居留权)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但澳门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法官是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一般终身任职,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门还设有检察院。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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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围的,主要是指在当地形成的法律。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于凡属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①必须是载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法律。这些法律并不能自动生效,需要由特别行政区将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实施。②附件上所指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驻军法》等。③特定情况下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第六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政治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①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的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扩展,通过集会可以扩大言论的影响,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的影响。集会和结社也不同,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而结社是长期的、持续性的结合,并且具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游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为了强烈的意愿而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心和力量的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又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本质是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相对立的。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为:①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②宗教信仰属于实现范畴的问题,对待公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决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干涉。③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和国际间的交往,都有重要意义。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国家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有利于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邪教具有反社会、反政府的特征,其歪理邪说与宗教教义是相对立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不允许国际上的宗教势力干涉、控制、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四、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搜查,都属于非法搜查。(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三)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察人员需要对被告人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一)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1.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惟一规定在总纲里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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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灾区人民没有获得物质帮助权)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六、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1)、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方式。A、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批评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B、控告、检举权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联系;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而检举一般是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C、申诉权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权有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2)、取得国家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七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义务。6、依法纳税7、其它基本义务第八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办法另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军人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八条 【法律保留】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立法法】第九条 【国会保留】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5、对其它国家机关予以监督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机关都由全国人大来监督。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些机关实行监督的基本形式。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以概括的方式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四)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1、会议的举行: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就是开会。一年一次,一般是在第一季度,由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2/3以上。①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出本团的团长、副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以代表团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均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②预备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③主席团。是全国人大会议的主持者。主席团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并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会议的执行主席。④列席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大会议,其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人员也可列席。⑤秘书处。全国人大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2、议案的审议①提出议案: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日程。②审议和表决。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或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③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向会议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3、询问和质询①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审议有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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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问题,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②质询。是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就政策性的重大问题提出质问或监督性意见。质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质询对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他们都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1、举行会议①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是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②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有三类人士: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关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③会议形式。由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2、议案的提出和审议①议案的提出,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②审议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随后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下次会议上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③议案的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要先表决修正案。3、质询。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对象: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法、最高检)。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其书面答复。(五)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主要工作有:①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②对于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③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④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①审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②提出议案;③审议违宪的规范性文件;④审议质询案;⑤对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三)专门委员会的分类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常设性委员会共有九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临时委员会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的,如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类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待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①出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出席会议,才能依法行使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②提出议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表决。③参加各项选举活动。④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⑤提出罢免案。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⑦提出建议。(二)全国人民代表的义务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宣传法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保守国家秘密;③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同意可以罢免其代表资格;④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九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国家元首是国家的首脑,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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