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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PAGE11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结果(一)安全领导能力1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满足: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2.12应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PAGE11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结果(一)安全领导能力1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满足: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2.12应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企业及各个管理部门、车间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应定期考核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2.13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4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产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5企业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5.66企业应制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应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其他分管负责人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7企业厂级、车间级负责人应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3.28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履行在岗在位在职责。9企业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并参加综合性或专业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11.210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评审、持续改进等措施保证有效运行。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1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2.313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六条14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章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六条15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财企〔2012〕16号)16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第二十九条17企业应建立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机制,对“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处置。18企业应建立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的授权决策机制。19企业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力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三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2.32企业应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五、七条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六条4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4.3(三)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1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2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5.1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4企业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5.1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6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工、劳务工轮换工、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工、实习人员等)进行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生产经营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1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一、十二条。7新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8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9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二十条11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相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培训。《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二条1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13企业应对相关方入厂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5.5(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1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更新、培训等环节管理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主责部门、各环节管理责任部门。《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四条2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信息、行业经验、事故教训等安全生产信息内容应符合AQ/T3034有关要求。《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3企业应按职责分工,由责任部门收集、整理、保存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条4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对安全生产信息的自动保存,实现可查可用,并便于检索、查阅,相关人员可及时、方便的获取相关信息;安全生产信息可为单独的文件,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文件、资料中。《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条5企业应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并转化到安全风险分析、事故调查和编制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手册、应急处置预案、工艺卡片和技术手册、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资料中。《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三条6企业应及时获取或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五条7企业应及时收集、更新安全生产信息,以确保信息正确、完整,并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安全生产信息。《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四条8企业应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培训,以掌握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生产信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6.49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识别、获取、评价等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1.110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形成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1.111企业应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1.2(五)安全风险管理1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方法、工作程序等,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过程中的职责和任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五条21.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安全风险评价准则: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评价准则应包括事件发生可能性、严重性的取值标准以及安全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安全风险可接受水平最低应满足GB36894要求。《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3.13企业应对生产全过程及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辨识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安全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原材料、产品的装卸和使用过程;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周围环境;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1.2条;4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内容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运用HAZOP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当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对控制安全风险的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及其失效后可能引起的后果进行分析。《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六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001-2018)5企业应对厂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及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进行排查:试生产投料期间,区域内不得有施工作业;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装置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6企业应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外溢的场所及装置进行分析识别,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7企业应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依据安全风险评价准则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从技术、组织、制度、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8企业应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实施监控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措施失效后应及时处置。9企业应建立不可接受安全风险清单,对不可接受安全风险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七条10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运用HAZOP分析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编制HAZOP分析报告。《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五条《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001-2018)11企业应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五条12企业应全员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管控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2.2条13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管控措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3.2条1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15企业应编制综合性、专业、重要时段和节假日、季节性和日常事故隐患排查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10.1条16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检查计划,明确各种排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负责人,并按计划开展各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10.1条17企业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8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企业应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十五条(六)变更管理1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不同部门的变更管理职责及变更的类型、范围、程序,明确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修改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变更相关的培训等。《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条2企业应对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更进行规范管理。《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条3企业的所有变更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四条4企业应对每项变更在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条5变更后企业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采取的管控措施。《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6企业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档案。《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条(七)作业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八条2特殊作业票证内容设置应符合GB30871要求;作业票证审批程序、填写应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气体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九条4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应规范:作业人员应持作业票证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符合要求,无违章行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持作业票证监护;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的设备、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施与应急用品、器材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5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九条6储罐切水作业、液化烃充装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号)(八)承包商管理1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安全培训、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要求。《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条2企业应按制度要求开展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管理。《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条3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一条4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现场安全交底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十一条5企业应对承包商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一条6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一条(九)安全事故事件管理1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防范措施制定等要求;企业应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纳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本企业的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七条2企业应收集同类企业安全事故及事件的信息,吸取教训,开展员工培训。《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八条3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档案。《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条4企业应深入调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预防措施;措施应及时落实。《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七条5企业应建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报告激励机制。《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七条6企业应重视外部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八条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结果(一)设计管理1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3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2建设项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3在规划设计工厂的选址、设备布置时,应按照GB/T37243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核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4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库房应按GB/T37243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时应采用可能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最大量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1.4条5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基础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001-2018)6新建化工装置应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并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结果、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价(SIL)结果,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建设项目要按照GB/T21109和GB50770等相关标准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71.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应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第二、四条《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九条8企业在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和施工安装阶段,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二)总图布局1企业应对在役装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37243-2019)2企业总图布置应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符合GB50489要求。《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3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60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1.9条4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60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1.10条5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1.9条6企业内部设施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7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160要求;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2.16、5.2.17、5.2.18条《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第4.1.4条8火炬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60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2.12条9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4.6条10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2.9条11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60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4.3条12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GB50058等标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8条13空分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布置在空气洁净,并靠近氮气、氧气最大用户处;2.与全厂的布置统一协调,并留有扩建的可能;3.避免靠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场所,并应考虑周围企业(或装置)改建或扩建时对空分装置安全带来的影响。《石油化工企业空分制氧、氮气系统设计规范》(SH/T3106-2009)第3.1条14空分装置吸风口的设置,应符合SH/T3106要《石油化工企业空分制氧、氮气系统设计规范》(SH/T3106-2009)第3.3条15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1、3.5.1条16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17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1.8条18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生产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1.6条3.试生产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结果1企业应建立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四条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组织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进行整改完善。《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3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编制总体试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4

生产方案和专项试车方案、明确试生产条件,并对相关参与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四条4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试生产方案应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四条5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编制建设项目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四条6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企业或总承包商应完成各项生产技术资料、岗位记录表和技术台账(包括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工艺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化验分析规程、主要设备运行操作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值整定记录等)的编制工作。、《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四条7试生产前企业应对所有参加试车人员进行培训。《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8企业应编制系统吹扫冲洗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9在系统吹扫冲洗前,应在排放口设置警戒区,拆除易被吹扫冲洗损坏的所有部件,确认吹扫冲洗流程、介质及压力。蒸汽吹扫时,要落实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措施。《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10企业应编制气密试验方案。要确保气密试验方案全覆盖、无遗漏,明确各系统气密的最高压力等级。《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11气密试验时前应用盲板将气密试验系统与其他系统隔离,严禁超压。《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12高压系统气密试验前,应分成若干等级压力,逐级进行气密试验。真空系统进行真空试验前,应先完成气密试验。《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13气密试验时,要安排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气密检查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14企业应开展开车前安全条件审查,确认检查清单中所要求完成的检查项,将必改项和遗留项的整改进度以文件化的形式报告给相关人员《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15开车前安全条件审查后,应将相关文件归档,编写审查报告并对其完整性进行审核评估。16企业应建立单机试车安全管理程序。单机试车前,应编制试车方案、操作规程,并经各专业确认。《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17单机试车过程中,应安排专人操作、监护、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对专利设备或关键设备应由供应商负责调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18单机试车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试车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19企业应建立联动试车安全管理程序,明确负责统一指挥的协调人员。《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20联动试车前,所有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并已取得上岗资格;公用工程系统已稳定运行;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经审查批准的仪表报警和联锁值已整定完毕;各类生产记录、报表已印发到岗位。《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21联动试车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试车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22投料前,企业应全面检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所需原辅材料和应急预案、装备准备等情况,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审查确认,明确负责统一指挥的协调人员,具备各项条件后方可进行投料。《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23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气体后,企业应建立并执行每日安全调度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全部试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24投料过程应严格按照试车方案进行,并做好各项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25投料试生产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26投料试车结束(项目、装置考核完成)后,企业应编制试车总结。《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27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4装置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结果(一)工艺风险评估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3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列出的工艺。《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二)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1企业应建立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管理制度,包括编写审查、批准、颁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等内容。《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2企业应制订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3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原理,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关键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装置正常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工艺参数一览表,包括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报警值及联锁值;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应急处理原则以及操作时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4意事项。《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4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工艺卡片,工艺卡片应与操作规程中的工艺控制指标一致。《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5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应至少每三年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6企业应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编制、修订和审核操作规程,将成熟的安全操作经验纳入操作规程中。《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7企业应在作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5

业现场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的方便查阅。《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8企业应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三)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1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2013〕3号)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3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并结合HAZOP分析结果进行设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3号)《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3049-2013)《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001-2018)4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应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1条《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8.1条5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13条6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5、5.5.12条71.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2.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9条8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应满足: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4、5.5.7、5.5.8、5.5.10条9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GB50183等规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11条《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8.8条10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火炬系统的能力应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火炬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火炬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水封、分子封等);火炬气的分液、排凝应符合要求;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满足GB50160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20、5.5.21、5.5.22条《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13)11空分装置空压机入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应符合GB16912要求,包括乙炔、甲烷、总烃、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2.2条12空分装置纯化系统出口设置二氧化碳在线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10条13空分装置应设置冷箱主冷蒸发器液氧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连续在线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10、8.0.12条(四)工艺运行管理1现场表指示数值、DCS控制值与工艺卡片控制值应保持一致。2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记录,对运行工况定时进行监测、检查,并及时处置工艺报警并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九条3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对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九条4企业应严格执行联锁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5当工艺路线、控制参数、原辅料等发生变更时,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开展变更安全风险分析;变更后应对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6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参数操作;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有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五)现场工艺安全1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应朝向人员不易到达的位置。《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8.2.4、8.2.5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1条2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4条3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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