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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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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h1>&nbsh1;</p> <p>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p> <p> </p> <p>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br>  编制管理规定的作用是什么<br>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点:<br>  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br>  2.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br>  3.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br>  4.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br>  5.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br>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通用10篇)<br>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管理也是很有必要的!所以,接下来爱问范文就和大家分享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通用10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br>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1<br>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树立城管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下称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br>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花、领花、领带夹、胸徽、胸牌号、臂章等。<br>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配置必须符合住建部规定。各县、市、区招录协管员服装款式必须与市局配发一致。<br>  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br>  (一)执行特殊保障、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br>  (二)工作期间非因公外出的;<br>  (三)女性城管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br>  (四)违法违规被停止执行职务的;<br>  (五)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br>  第六条工作变动时应当:<br>  (一)在城市管理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供应标准以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供应证明继续供应制式服装。其中,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br>  (二)退休以及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br>  (三)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当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br>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通常着制式服装。一般情况下,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茄克式执勤服;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冬季着冬常服,寒冷时可外穿防寒服;着春秋(冬)常服及执勤时,制服内必须穿制式长袖衬衫,并系配发领带。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劳动时可根据单位统一安排着作训服。<br>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br>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漏。<br>  (二)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通常着作训服。<br>  (三)着常服时,内着统一配发的衬衣,扎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外着长袖制式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外着短袖制式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衬衣下摆露于裤腰外。<br>  (四)按照相关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同制式佩戴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br>  (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br>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br>  (七)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br>  (八)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br>  (九)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协管人员除外。<br>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得擅自赠送、出借给城管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城管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子。通常情况下戴大盖帽(女同志戴卷沿帽)。着作训服时戴鸭舌帽。在紧急情况时,如拆除违法建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戴城管钢盔。<br>  第十条着装时应保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裤口袋,不准边走边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br>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吃零食,不得饮酒;非公务需要,不得进入公共餐饮、商场、经营性娱乐等场所。<br>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驾车巡查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吸烟、玩手机、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br>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单位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6月至9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2月着冬装,其余时间着春秋装。<br>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情况应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br>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br>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城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并向其所在单位下发《城管督察通知书》要求整改,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br>  第十五条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收到《城管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的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依法追责问责,取消其所在单位及主要领导当年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有关处理结果在全市城管系统内通报。<br>  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城管督察通知书》的督查部门报送处理结果。<br>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br>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2<br>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推进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局对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的通知》(川财行〔2021〕26号)有关规定的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全省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br>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br>  在执行公务或办案期间,通常着执勤服;在参加重大会议、重大集体活动、宣誓、庆典等重要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br>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br>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br>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执法证号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行政执法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br>  (三)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斜穿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br>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皮靴)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br>  (五)通常情况下不得系扎围巾。山区或夜间执法确因天气寒冷,可以围深色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br>  (六)不得纹身、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br>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br>  (八)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br>  第五条 着常服时,应当内着配套衬衣、制式领带。着夏季执勤服时,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最上方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衬衣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着春秋、冬执勤服时,内衣可作便服,但内衣领不得高于外衣领。着防寒服时,内着配套衬衣、制式领带。<br>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配套制式帽,帽檐前缘应与眉同高。<br>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内,制式帽可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br>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全国统一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br>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br>  (一)执行暗访调查等任务或者涉及保密工作不宜着装的;<br>  (二)执行非农业执法公务的;<br>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br>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执法制式服装的情形。<br>  第九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纪违法执法人员被立案调查的'、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执法制式服装,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br>  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br>  第十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各区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地方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尽可能保持同一气候区域一致。<br>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执法服装,不得购买仿制执法服装以及标志服饰。执法人员不得变卖、拆改服装,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br>  第十二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督”原则,制定或细化制式服装管理规定,落实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着装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工作。<br>  第十三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督察范围,定期开展着装风纪检查。<br>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支队要对执法人员着装风纪进行检查纠察。<br>  第十四条 对发现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br>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br>  (二)情节严重的,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报请农业农村厅暂停或取消其着装资格。<br>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3<br>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门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有关规定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br>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br>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br>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br>  (三) 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br>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br>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br>  第四条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活动时,着常服。<br>  第五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执法帽。<br>  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br>  第六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br>  第七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宜着装:<br>  (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br>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br>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br>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br>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br>  第八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地方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br>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br>  第十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br>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制定或细化制式服装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br>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br>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br>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br>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4<br>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队员着装管理,树立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省局、市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br>  非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招聘的协管员不得穿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确因工作需要穿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含综合行政执法标志标识),必须上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非经批准,乡镇招录的协管员不得穿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br>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时,通常着执勤服或防寒大衣、夏装制式衬衣,佩戴制式帽子;上班或参加重要会议、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常服或夏装制式衬衣;夜间参加执勤执法时要穿反光背心;雨衣、雨鞋根据天气情况穿戴;对着装有特别要求的,由局办公室统一通知。<br>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局办公室统一通知。<br>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br>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衣领和下摆不得外露。<br>  (二)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胸号牌、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br>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br>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br>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br>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br>  (一)非执行公务的;<br>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br>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br>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br>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胸号牌按规定进行编号,实行一人一号,不得佩戴他人胸号牌。<br>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br>  退休以及调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各部门(单位)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br>  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各部门(单位)应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br>  涉及工作变动的着装人员在未完成标志标识、制式服装上缴手续的,局政治处及局属各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br>  各部门(单位)应及时书面报送人员变动情况,收回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由局属各单位登记汇总,局办公室统一回收处理。<br>  第九条 因公损坏或遗失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的,由本人书面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局办公室,经批准后备案补发。<br>  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局办公室,经批准后补发;遗失胸牌号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登报声明后,方予补发,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br>  第十条 局政治处负责全局着装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局属各单位是着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街镇中队执法人员着装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单位考核范围。<br>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br>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br>  (二)情节严重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以采取暂扣其执法证件、责令其停职检查等措施。<br>  第十二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治处督查督办限时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br>  (一) 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br>  (二) 未规范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及着旧式制服开展执法工作的;<br>  (三) 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的。<br>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br>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5<br>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发制式服装的各科室、各单位。<br>  第二条综合执法人员(正式和协管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br>  第三条综合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br>  (一)春秋季节着春秋常服时,制服内必须着配套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br>  (二)夏季着夏服时,制式长、短袖衬衫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着制式领带。<br>  (三)冬季着冬常服时,制服内必须着配套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着制式冬棉服除外)。<br>  (四)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br>  (五)按照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佩戴的胸徽除外)。<br>  (六)除告知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制式皮鞋。<br>  (七)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br>  (八)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插兜、树衣领、卷裤腿。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br>  (九)综合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举止端庄、精神饱满、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br>  (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外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br>  (十一)工作期间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br>  第四条综合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制式帽子。通常情况下戴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br>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帽子用左手或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参加会议)可以将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于左手拖放于左侧膝盖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br>  (二)在办公室时,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br>  第五条综合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br>  (一)执行与综合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的。<br>  (二)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出差外出的。<br>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br>  (四)综合执法人员辞职、调离城管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职务的,不得着制式服装。<br>  (五)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br>  第六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制式服装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赠送、转借给无关人员。<br>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离休、退休,辞职、调离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在离开岗位前上交标志标识。<br>  第八条综合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br>  第九条市综合执法局督察部门对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br>  (一)配发制式服装人员上班不着制式服装的,第一次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责令其立即改正。<br>  (二)对三次以上不按规定着制服人员,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进行全局通报要求整改,并列入今后不换装人员名单。<br>  (三)对多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理。<br>  (四)违规者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向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br>  第十条试用期工作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br>  第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的着装督察部门由局办公室、执法监督科、执法管理科、执法大队办公室组成,由执法管理科负责通报。<br>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br>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6<br>  第一章总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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