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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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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1

市 b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诉为被告反诉为反诉人以下统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XX年3月1日上午开庭审理完毕由于本案证据较多且兼有本诉和反诉故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递交详尽的代理意见以再次阐明诉讼请求厘清案件事实论证证据材料并作为法庭笔录之补充在此原告代理人特将关于本案的代理意见呈上以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一关于对民事起诉状中相关内容的再次明确1关于诉讼请求原告在立案时向贵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共提出了 9项诉讼请求其中第6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鉴证及20XX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 1125384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具体为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自20XX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 112538400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鉴定结论为准同时原告在宣读该项诉讼请求时明确提出进行相关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见附件12关于事实和理由民事起诉状第2页倒数第6行有一处笔误即需将该行中的ldquo被告rdquo修改为ldquo原告rdquo原告对此在庭审中也予以了澄清二 关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庭总结了如下争议焦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依据3 能否适用《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工[20XX]319号对涉案工程自20XX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4 原告是否应对逾期施工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三 针对焦点1mdash《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无效1事实依据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工程款自然不包含甩项工程款20XX年9月被告就伊丽达bull景泰园住宅小区后名称变更为丽达bull世纪商住小区下同12楼的工程施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函》原告按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在指定时间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Asg20XX-195o《招标文件》规定招标工程名称为伊丽达bull景泰园住宅小区12楼分为两个标段1标段为1楼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砖混结构六层招标范围为图纸内的土建暖卫电气等工程施工其中门窗不锈钢栏杆扶手散热器电梯不在招标范围内见《招标文件》第3页的《投标须知》22投标报价为按内蒙古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及取费定额做出的工程造价后投标人自主决定降低工程造价系数 施工预算为承包人结合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的条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交发包人审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然后按降造系数确定预算造价并签订合同价原告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1标段1楼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预算并以降低工程造价 15勺系数进行了投标经评审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原告被确定为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的ldquo中标工程范围rdquo一栏被告再次明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施工也就是说甩项工程不在中标范围内20XX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46页专用条款2321约定了合同工程款为227369600元平米价为828元建筑面积为274601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最终决算的建筑面积为准 专用条款2323约定了不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甩项工程项目及单价包括散热器片55元平方米不含安装费及附件费塑钢窗280元平方米塑钢门300元平方米入户防盗门850元套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230米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400元平方米外墙涂料22元平方米综上原告是按照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范围进行投标报价的招标范围不包含甩项工程投标报价自然也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报价范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工程款227369600元也必然不包含甩项工程的价款2法律依据扣除甩项工程款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原告在投标报价时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报价范围所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原告根本没有注意到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在涉案工程于 20XX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完毕后原告在向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欠款时才得知被告以该约定将部分甩项工程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ldquo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rdquo被告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2323中的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行为属于典型地没有按照自身发布的招标文件与原告ldquo订立书面合同rdquo触犯了ldquo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dquo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3关于对被告的质证辩论意见发表的代理意见在庭审中被告发表了如下质证辩论意见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违法事由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原被告不存在违反ldquo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dquo的情形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针对以上质证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逐一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确系当事人合意之产物但合同之效力却不完全由当事人双方所决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2

定合同是否有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认定的依据2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判断建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要求只是行政管理之所需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来证明合同已经合法有效同样不能把发承包双方在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订立的协议一律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实质性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订立违反招投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结合本案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就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 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3关于本案合同的履行截止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工程款甩项工程款散热器彩片的人工和辅料费用共计 107526234元工程质保金40000元也尚未支付欠款数额如此之大何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4关于对被告扣除部分甩项工程款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具体阐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6页专用条款2323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甲方从合同价中所甩项目为散热器片5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含安装费及附件费塑钢窗280元平方米塑钢门300元平方米入户防盗门850元套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230米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400元平方米外墙涂料22元平方米以上项目进报价后甲方以实际工程虽乘以此单价后的总价从承包总价中直接扣除以上甩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被告施工的项目为散热器片入户防盗门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由原告施工的项目为外墙涂料塑钢窗塑钢门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同时原告支付了散热器彩片的安装费和辅料费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将散热器片入户防盗门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的价款2031512元从合同工程款227369600元中扣除同时乂认为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价款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需要另行支付原告代理人认为1 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约定无效被告应支付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而对自己施工的甩项工程款应自行承担2 如果被告认为其已支付了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那么证据乂在哪里呢在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出示相关的证据被告辩解说工程款是一并支付的没有明细原告代理人认为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核对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也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5页专用条款第6条ldquo合同价款与支付rdquo工程开工后地上二层主体完工时甲方付给乙方已完工程造价的70处后序工程按月进度付已完工程造价的 70处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到总造价的 80被告不能出示已经支付给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的证据因此原告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调取涉案施工图纸根据图纸核算已完工程造价以证明合同工程款不包含甩项工程款见附件23被告的答辩意见存在以下逻辑悖论第一专用条款2323的表述为ldquo以上项目进报价后甲方以实际工程虽乘以此单价后的总价从承包总价中直接扣除rdquo该表述所涉及的内容是全部的甩项工程那么为什么被告只扣除自己施工的甩项工程款而不扣除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呢第二如果从合同工程款227369600元中扣除由被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2031512元那么平米单价则变为754元227369600元减去2031512元再除以合同建筑面积274601平方米与合同平米价828元不符四针对焦点二一被告应支付工程欠款 107526234元及相应的利息1关于欠款数额的构成及计算方式1 关于合同工程款涉案工程的最终建筑面积为 281346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即274601平方米所以涉案工程的合同工程款应为232954488元281346平方米乘以平米单价828元见鄂仲裁字20X刈45号仲裁裁决书第12页倒数1至3行和第15页倒数5至7行2 关于被告已支付的合同工程款截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合同工程款共计179892094元该数额为扣除税金维修费等得出的数额见鄂仲裁字20XK45号仲裁裁决书第12页倒数4至5行和第16页倒数第9行3 关于甩项工程款被告将甩项工程中的外墙涂料施工面积为 1679平方米塑钢窗施工面积为43543平方米塑钢门施工面积为6976平方米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施工面积为19451平方米交由原告施工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3中约定的甩项工程单价甩项工程款共计2575904元见鄂仲裁字20X刈45号仲裁裁决书第15页倒数1至4行和第16页正数1至4行4 关于散热器彩片的人工和辅料费用甩项工程中的散热器彩片的人工和辅料费用是由原告支付的费用共计28704800元见原告提供的《明细表》〈〈收据》5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计算方式综上被告欠付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款 232954488元减去被告已付合同工程款 179892094元得出欠付的合同工程款53062394元见鄂仲裁字20XX]45号仲裁裁决书第20页第一项仲裁裁决再加上甩项工程款2575904元见鄂仲裁篇三建设工程合同代理词篇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委托经人民法院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就xxx诉宁夏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其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人工费并承担欠款利息被告承包宁夏xxx有限公司xx工业园区电石项目为完成该项目的扫尾工程要求原告组织人员按照其要求完成工作20XX年原告组织人员开始工作至同年5月30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工作6月20日经被告结算共计拖欠原告人工费518600原为明确拖欠事实原告同时出具了该项目原告人工费用的结算清单明确了原告的具体工作项目及所产生的费用但该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3

项被告却一直没有支付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明确拖欠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照其出具的人工费结算清单支付拖欠原告 518600元人工费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ldquo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dquoldquo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dquo根据以上规定原告于20XX年5月30日实际己完成全部工作被告应从该日起承担欠款利息二被告托欠的款项基本上都是农民工的血汗钱继续拖欠下去势必会给社会酿成不安定因素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拖欠至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地通知和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索要工程款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多次向被告说明情况甚至乞求被告却麻木不仁无动于衷丧失起码的同情心原告在索要不得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才举债提起诉讼代理人认为这起纠纷虽然是拖欠工程款但在纠纷的背后涉及到几十名农民工的利益因此请法庭从稳定社会的角度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欠款同时也希望三被告从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及时给付工程欠款妥善解决这起纠纷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代理人刘保平20XX年1月23日篇二建筑施工合同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经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上诉人代理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关于《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的意见一《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无效不应据此扣除上诉人工程款4089912元第一上诉人就收款事项专门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款委托书》委托ldquo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rdquo ldquo负责该工程款所有款项的收取rdquo因此所有收款信息只有ldquo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rdquo才能确认被上诉人明知或应知黄某并不是收款信息的知情人黄某无权也没有能力核对ldquo支付款项rdquo被上诉人不与明确的受托收款的单位进行支付款的确认显然具有过错黄某明知自己无权收款也不知道收款信息没有能力核对ldquo支付款rdquo的信息却擅自进行确认也具有过错黄某签署确认表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明知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上诉人对该确认表从不知情且从未追认因此该确认表应认定为无效第二ldquo扣除款项rdquo对于上诉人而言首先是ldquo应收工程款rdquo只有先确认这些款项是上诉人应收取的被上诉人才能要求ldquo扣除rdquo既然在〈〈收款委托书》中上诉人已经明确委托ldquo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rdquo负责ldquo该工程所有款项的收取rdquo因此该部分工程款是否应收取是否能扣除只有深圳分公司才能确定黄某并非深圳分公司的代理人被上诉人未经通知ldquo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rdquo就擅自与未取得相应授权的黄某进行确认直接影响了深圳分公司对工程款的收取与上诉人的明确授权相悖因此同理黄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第三黄某的代理权限是ldquo以我单位名义在洽谈业务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进行合同的商谈以及代理本工程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rdquo黄某签署该《确认表》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上诉人根据《授权委托书》对他的授权同样属于无权代理行为1 黄某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以上诉人的名义以个人名义不在授权范围内而在确认表中黄某在ldquo确认人rdquo处签字时没有标明其上诉人代理人的身份仅仅签署了个人的名字而打印的ldquo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rdquo名称并没有在ldquo确认人rdquo处因此黄某以其个人名义在ldquo确认人rdquo处签字并不在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属于其个人行为不应约束上诉人黄某行使代理权在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时就严格遵照了《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被上诉人也明知这一点例如在12月26日黄某以委托代理人名义和被上诉人签订《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时就严格遵守了《授权委托书》的要求首先黄某表明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ldquo委托代理人rdquo处签字其次上诉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授予给黄某签署合同的权限黄某在合同上的签署属于有权代理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签署《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的行为是行使《授权委托书》权限的行为 《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本身并没有授予黄某任何权利一审认为ldquo在双方签订的《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确认黄某为某公司在该合同履行中的委托代理人故其行为应视为代表某公司做出的rdquo显然是错误的2 ldquo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的确认rdquo既不属于ldquo洽谈业务过程中的事务rdquo也不属于ldquo进行合同的商谈rdquo在已经明确将所有工程款的收取授权给深圳分公司的情况下更不属于ldquo本工程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项rdquo 综上黄某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以个人名义签署《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也明知黄某属于无权代理事后上诉人不知情也从未追认因此该《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不应据此扣除工程款二现场监理员无权在《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中签署其签署行为无效不能证明确认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26的规定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ldquo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4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虽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虽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rdquo上述职责中并没有包括对工程款进行核实和证明的内容更何况项目监理员应当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监理员获得了业主的相应授权该监理员的行为还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59条的规定ldquo未经监理人员质虽验收合格的工程虽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虽监理人员应拒绝计虽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rdquo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 8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搭建脚手架并承担费用根据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ldquo铝塑板施工rdquo属于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因此ldquo满铺施工平台rdquo的工程H不应计入上诉人应完成的工程H中而ldquo铝塑板施工rdquo的工程虽应只计虽上诉人的施工虽而该监理员却不顾自己的职责超越自己的权限对不符合施工合同的工程虽随意乱计其行为因违法而无效三仅根据《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 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扣除上诉人的哪些款项且扣除这些款项明显违背合同约定第一从该表中不能看出哪些款项要扣除没有任何文字表述指向要扣除的项目和金额该表最多仅能证明有对ldquo塔吊费rdquoldquo电费rdquoldquo满铺施工平台rdquoldquo铝塑板施工费rdquoldquo清理费rdquo这些项目的费用的统计数字而不能证明这些项目费用是应该扣除的款项第二这个确认表并没有确认这些费用是被上诉人支出的因此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扣除这个确认表也没有确认上诉人是义务承担主体因此不能证明应该从上诉人处扣除第三确认表中的ldquo塔吊费rdquoldquo电费rdquoldquo满铺施工平台rdquoldquo铝塑板施工费rdquoldquo清理费rdquo共计4089912元金额巨大但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相佐证就如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的维修费尚且还有结算单发票相佐证而此处却单纯几个数字其真实性显然无法令人相信第四根据合同第21条的约定本合同是ldquo包死价rdquo因此双方都无权变更合同的价款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 8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搭建脚手架并承担费用根据《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脚手架搭建必须ldquo满铺rdquo就是所谓的ldquo满铺施工平台rdquo因此该费用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在没有任何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擅自要求从原定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显然违背了ldquo包死价rdquo的约定同理ldquo铝塑板施工rdquo根据合同第一条第 3款的约定属于上诉人的工程范围包括在工程总价里根据被上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已确认铝塑板施工是由上诉人完成的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进行了铝塑板施工的情况下擅自扣取相应费用不但与合同相悖而且违背了公平原则关于维修义务及维修款的意见一本案讼争的维修事项属于合同第八条约定的ldquo质虽保修rdquo范围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承包的工程在 20XX年4月8日即已全部竣工被上诉人在 20XX年7月15日前即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ldquo解释rdquo第十三条的规定ldquo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乂以使用部分质虽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虽承担民事责任rdquo因此从20XX年4月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含本诉反诉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b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代理词含本诉反诉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诉为原告反诉为被反诉人以下统称原告与鄂尔多斯市 b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诉为被告反诉为反诉人以下统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XX年3月1日上午开庭审理完毕由于本案证据较多且兼有本诉和反诉故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递交详尽的代理意见以再次阐明诉讼请求厘清案件事实论证证据材料并作为法庭笔录之补充在此原告代理人特将关于本案的代理意见呈上以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关于对民事起诉状中相关内容的再次明确1 关于诉讼请求原告在立案时向贵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共提出了 9项诉讼请求其中第6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鉴证及20XX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1125384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具体为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自 20XX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 112538400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鉴定结论为准同时原告在宣读该项诉讼请求时明确提出进行相关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见附件12 关于事实和理由民事起诉状第2页倒数第6行有一处笔误即需将该行中的ldquo被告rdquo修改为ldquo原告rdquo原告对此在庭审中也予以了澄清二关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庭总结了如下争议焦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依据3 能否适用《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工[20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5

XX]319号对涉案工程自20XX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4 原告是否应对逾期施工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三针对焦点1mdash《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无效1事实依据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工程款自然不包含甩项工程款20XX年9月被告就伊丽达bull景泰园住宅小区后名称变更为丽达bull世纪商住小区下同12楼的工程施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函》 原告按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在指定时间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asg20XX-195《招标文件》规定招标工程名称为伊丽达bull景泰园住宅小区12楼分为两个标段1标段为1楼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砖混结构六层招标范围为图纸内的土建暖卫电气等工程施工其中门窗不锈钢栏杆扶手散热器电梯不在招标范围内见《招标文件》第3页的《投标须知》22投标报价为按内蒙古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及取费定额做出的工程造价后投标人自主决定降低工程造价系数 施工预算为承包人结合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的条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交发包人审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然后按降造系数确定预算造价并签订合同价原告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1标段1楼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预算并以降低工程造价 15勺系数进行了投标经评审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原告被确定为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的ldquo中标工程范围rdquo一栏被告再次明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施工也就是说甩项工程不在中标范围内20XX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46页专用条款2321约定了合同工程款为227369600元平米价为828元建筑面积为274601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最终决算的建筑面积为准专用条款2323约定了不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甩项工程项目及单价包括散热器片 55元平方米不含安装费及附件费塑钢窗280元平方米塑钢门300元平方米入户防盗门850元套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230米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 400元平方米外墙涂料22元平方米综上原告是按照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范围进行投标报价的招标范围不包含甩项工程投标报价自然也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报价范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工程款227369600元也必然不包含甩项工程的价款2法律依据扣除甩项工程款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原告在投标报价时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报价范围所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原告根本没有注意到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在涉案工程于 20XX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完毕后原告在向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欠款时才得知被告以该约定将部分甩项工程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ldquo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rdquo被告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2323中的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行为属于典型地没有按照自身发布的招标文件与原告ldquo订立书面合同rdquo触犯了ldquo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dquo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3关于对被告的质证辩论意见发表的代理意见在庭审中被告发表了如下质证辩论意见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违法事由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原被告不存在违反ldquo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dquo的情形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针对以上质证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逐一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 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确系当事人合意之产物但合同之效力却不完全由当事人双方所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认定的依据2 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判断建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要求只是行政管理之所需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来证明合同已经合法有效同样不能把发承包双方在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订立的协议一律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实质性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订立违反招投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结合本案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就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 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3关于本案合同的履行截止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工程款甩项工程款散热器彩片的人工和辅料费用共计 107526234元工程质保金40000元也尚未支付欠款数额如此之大何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4关于对被告扣除部分甩项工程款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具体阐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6页专用条款2323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甲方从合同价中所甩项目为散热器片5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含安装费及附件费塑钢窗280元平方米塑钢门300元平方米入户防盗门850元套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230米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400元平方米外墙涂料22元平方米以上项目进报价后甲方以实际工程虽乘以此单价后的总价从承包总价中直接扣除以上甩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被告施工的项目为散热器片入户防盗门楼梯不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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