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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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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1982年宪法全文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

1982年宪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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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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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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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

1982年宪法全文4

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

1982年宪法全文5

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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