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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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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httpwwwlawtimecnask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录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4第三章 生育调节6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7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9第六章 法律责任12第七章 附则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2号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httpwwwlawtimecnask安徽省人口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条例目录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4第三章 生育调节6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7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9第六章 法律责任12第七章 附则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2号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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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可以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 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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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三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三十二条 避孕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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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从事助产接生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在提供助产接生服务时发现产妇未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为妊娠16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遵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 护理 卵巢癌的护理查房优质护理服务内容doc优质护理服务内容肺癌的护理常规消毒供应室优质护理 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第四十一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在调整自留地自留山时给予照顾分配集体收益时增加一人份的份额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对独生子女学生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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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十二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补助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或者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四十九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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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拒绝妨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第1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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