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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经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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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经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本办法修改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经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本办法修改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经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1

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经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2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经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3

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经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4

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经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5

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第三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修改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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