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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中国台湾民法典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台湾民法典之总则编2000年4月26日修正第一章法例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3条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它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第4条关于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者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第5条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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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典之总则编2000年4月26日修正第一章法例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3条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它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第4条关于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者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第5条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第二章人第一节自然人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第8条失踪人失踪满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八十岁以上者得于失踪满三年后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遭遇特别灾难者得于特别灾难终了满一年后为死亡之宣告第9条受死亡宣告者以判决内所确定死亡之时推定其为死亡前项死亡之时应为前条各项所定期间最后日终止之时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第10条失踪人失踪后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财产之管理依非讼事件法之规定第11条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之先后时推定其为同时死亡第12条满二十岁为成年第13条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第14条对于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亲属二人或检察官之声请宣告禁治产禁治产之原因消灭时应撤销其宣告第15条禁治产人无行为能力第16条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拋弃第17条自由不得拋弃自由之限制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18条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第19条姓名权受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并得请求损害赔偿第20条依一定事实足认以久住之意思住于一定之地域者即为设定其住所于该地一人同时不得有两住所第21条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为住所第22条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居所视为住所一住所无可考者二在中国无住所者但依法须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第23条因特定行为选定居所者关于其行为视为住所第24条依一定事实足认以废止之意思离去其住所者即为废止其住所第二节法人第一款通则第25条法人非依本法或其它法律之规定不得成立第26条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第27条法人应设董事董事有数人者法人事务之执行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取决于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数人者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对于董事代表权所加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人得设监察人监察法人事务之执行监察人有数人者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监察人均得单独行使监察权第28条法人对于其董事或其它有代表权之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与该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第29条法人以其主事务所之所在地为住所第30条法人非经向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第31条法人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已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第32条受设立许可之法人其业务属于主管机关监督主管机关得检查其财产状况及其有无违反许可条件与其它法律之规定第33条受设立许可法人之董事或监察人不遵主管机关监督之命令或妨碍其检查者得处以五千元以下之罚锾前项董事或监察人违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机关得请求法院解除其职务并为其它必要之处置第34条法人违反设立许可之条件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第35条法人之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董事应即向法院声请破产不为前项声请致法人之债权人受损害时有过失之董事应负赔偿责任其有二人以上时应连带负责第36条法人之目的或其行为有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解散第37条法人解散后其财产之清算由董事为之但其章程有特别规定或总会另有决议者不在此限第38条不能依前条规定定其清算人时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选任清算人第39条清算人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得解除其任务第40条清算人之职务如左一了结现务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三移交剩余财产于应得者法人至清算终结止在清算之必要范团内视为存续第41条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则有规定外准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规定第42条法人之清算属于法院监督法院得随时为监督上必要之检查及处分法人经主管机关撤销许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机关应同时通知法院法人经依章程规定或总会决议解散者董事应于十五日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法院第43条清算人不遵法院监督命令或妨碍检查者得处以五千元以下之罚锾董事违反前条第三项之规定者亦同第44条法人解散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于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之归属应依其章程之规定或总会之决议但以公益为目的之法人解散时其剩余财产不得归属于自然人或以营利为目的之团体如无前项法律或章程之规定或总会之决议时其剩余财产归属于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第二款社团第45条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特别法之规定第46条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于登记前应得主管机关之许可第47条设立社团者应订定章程其应记载之事项如左一目的二名称三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设有监察人者其人数任期及任免四总会召集之条件程序及其决议证明之方法五社员之出资六社员资格之取得与丧失七订定章程之年月日第48条社团设立时应登记之事项如左一目的二名称三主事务所及分事务所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设有监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五财产之总额六应受设立许可者其许可之年月日七定有出资方法者其方法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九定有存立时期者其时期社团之登记由董事向其主事务所及分事务所所在地之主管机关行之并应附具章程备案第49条社团之组织及社团与社员之关系以不违反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为限得以章程定之第50条社团以总会为最高机关左列事项应经总会之决议一变更章程二任免董事及监察人三监督董事及监察人职务之执行四开除社员但以有正当理由时为限第51条总会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为召集时监察人得召集之如有全体社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表明会议目的及召集理由请求召集时董事应召集之董事受前项之请求后一个月内不为召集者得由请求之社员经法院之许可召集之总会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于三十日前对各社员发出通知通知内应载明会议目的事项第52条总会决议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以出席社员过半数决之社员有平等之表决权社员表决权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书面授权他人代理为之但一人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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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社员一人社员对于总会决议事项因自身利害关系而有损害社团利益之虞时该社员不得加入表决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第53条社团变更章程之决议应有全体社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社员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体社员三分二以上书面之同意受设立许可之社团变更章程时并应得主管机关之许可第54条社员得随时退社但章程限定于事务年度终或经过预告期间后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前项预告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55条已退社或开除之社员对于社团之财产无请求权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前项社员对于其退社或开除以前应分担之出资仍负清偿之义务第56条总会之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社员得于决议后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其决议但出席社员对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未当场表示异议者不在此限总会决议之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者无效第57条社团得随时以全体社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第58条社团之事务无从依章程所定进行时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解散之第三款财团第59条财团于登记前应得主管机关之许可第60条设立财团者应订立捐助章程但以遗嘱捐助者不在此限捐助章程应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以遗嘱捐助设立财团法人者如无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得依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指定遗嘱执行人第61条财团设立时应登记之事项如左一目的二名称三主事务所及分事务所四财产之总额五受许可之年月日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设有监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八定有存立时期者其时期财团之登记由董事向其主事务所及分事务所所在地之主管机关行之并应附具捐助章程或遗嘱备案第62条财团之组织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遗嘱定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者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必要之处分第63条为维持财团之目的或保存其财产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变更其组织第64条财团董事有违反捐助章程之行为时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宣告其行为为无效第65条因情事变更致财团之目的不能达到时主管机关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变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组织或解散之第三章物第66条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第67条称动产者为前条所称不动产以外之物第68条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第69条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它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称法定孳息者谓利息租金及其它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第70条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第四章法律行为第一节通则第71条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不在此限第72条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第73条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第74条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前项声请应于法律行为后一年内为之第二节行为能力第75条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虽非无行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系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者亦同第76条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第7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78条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为之单独行为无效第79条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始生效力第80条前条契约相对人得定一个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确答是否承认于前项期限内法定代理人不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第81条限制行为能力人于限制原因消灭后承认其所订立之契约者其承认与法定代理人之承认有同一效力前条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第82条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契约未经承认前相对人得撤回之但订立契约时知其未得有允许者不在此限第83条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者其法律行为为有效第84条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有处分之能力第85条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有不胜任之情形时法定代理人得将其允许撤销或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节意思表示第86条表意人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无效但其情形为相对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第87条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第88条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第89条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得比照前条之规定撤销之第90条前二条之撤销权自意思表示后经过一年而消灭第91条依第八十八条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撤销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对于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之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其撤销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第92条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第93条前条之撤销应于发见诈欺或胁迫终止后一年内为之但自意思表示后经过十年不得撤销第94条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第95条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时或先时到达者不在此限表意人于发出通知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第96条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达到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第97条表意人非因自己之过失不知相对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诉讼法公示送达之规定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之通知第98条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第四节条件及期限第99条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依当事人之特约使条件成就之效果不于条件成就之时发生者依其特约第100条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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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条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第102条附始期之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终期之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失其效力第一百条之规定于前二项情形准用之第五节代理第103条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前项规定于应向本人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为之者准用之第104条代理人所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第105条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诈欺被胁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响时其事实之有无应就代理人决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为时其事实之有无应就本人决之第106条代理人非经本人之许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为亦不得既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但其法律行为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第107条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在此限第108条代理权之消灭依其所由授与之法律关系定之代理权得于其所由授与之法律关系存续中撤回之但依该法律关系之性质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第109条代理权消灭或撤回时代理人须将授权书交还于授权者不得留置第110条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第六节无效及撤销第111条法律行为之一部分无效者全部皆为无效但除去该部分亦可成立者则其它部分仍为有效第112条无效之法律行为若具备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认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他法律行为者其它法律行为仍为有效第113条无效法律行为之当事人于行为当时知其无效或可得而知者应负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之责任第114条法律行为经撤销者视为自始无效当事人知其得撤销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为撤销时准用前条之规定第115条经承认之法律行为如无特别订定溯及为法律行为时发生效力第116条撤销及承认应以意思表示为之如相对人确定者前项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为之第117条法律行为须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绝得向当事人之一方为之第118条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但原权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前项情形若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第五章期日及期间第119条法令审判或法律行为所定之期日及期间除有特别订定外其计算依本章之规定第120条以时定期间者实时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第121条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以期间末日之终止为期间之终止期间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后之星期月或年与起算日相当日之前一日为期间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间于最后之月无相当日者以其月之末日为期间之末日第122条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应为意思表示或给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间之末日为星期日纪念日或其它休息日时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第123条称月或年者依历计算月或年非连续计算者每月为三十日每年为三百六十五日第124条年龄自出生之日起算出生之月日无从确定时推定其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为该月十五日出生第六章消灭时效第125条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第126条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它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第127条左列各款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一旅店饮食店及娱乐场之住宿费饮食费座费消费物之代价及其垫款二运送费及运送人所垫之款三以租赁动产为营业者之租价四医生药师看护生之诊费药费报酬及其垫款五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及其垫款六律师会计师公证人所收当事人对象之交还七技师承揽人之报酬及其垫款八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第128条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自为行为时起算第129条消灭时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断一请求二承认三起诉左列事项与起诉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声请发支付命令二声请调解或提付仲裁三申报和解债权或破产债权四告知诉讼五开始执行行为或声请强制执行第130条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若于请求后六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第131条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者若撤回其诉或因不合法而受驳回之裁判其裁判确定视为不中断第132条时效因声请发支付命令而中断者若撤回声请或受驳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时视为不中断第133条时效因声请调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断者若调解之声请经撤回被驳回调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请求经撤回仲裁不能达成判断时视为不中断第134条时效因申报和解债权或破产债权而中断者若债权人撤回其申报时视为不中断第135条时效因告知诉讼而中断者若于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第136条时效因开始执行行为而中断者若因权利人之声请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销其执行处分时视为不中断时效因声请强制执行而中断者若撤回其声请或其声请被驳回时视为不中断第137条时效中断者自中断之事由终止时重行起算因起诉而中断之时效自受确定判决或因其它方法诉讼终结时重行起算经确定判决或其它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执行名义所确定之请求权其原有消灭时效期间不满五年者因中断而重行起算之时效期间为五年第138条时效中断以当事人继承人受让人之间为限始有效力第139条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它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第140条属于继承财产之权利或对于继承财产之权利自继承人确定或管理人选定或破产之宣告时起六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第141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权利于时效期间终止前六个月内若无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为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职时起六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第14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其法定代理人之权利于代理关系消灭后一年内其时效不完成第143条夫对于妻或妻对于夫之权利于婚姻关系消灭后一年内其时效不完成第144条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其以契约承认该债务或提出担保者亦同第145条以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担保之请求权虽经时效消灭债权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取偿前项规定于利息及其它定期给付之各期给付请求权经时效消灭者不适用之第146条主权利因时效消灭者其效力及于从权利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第147条时效期间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减短之并不得预先拋弃时效之利益第七章权利之行使第148条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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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第149条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应负相当赔偿之责第150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者为限前项情形其危险之发生如行为人有责任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第151条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它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第152条依前条之规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财产者应实时向法院声请处理前项声请被驳回或其声请迟延者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台湾民法典之债编第一章通则第一节债之发生第一款契约第153条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第154条契约之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但要约当时预先声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质可认当事人无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第155条要约经拒绝者失其拘束力第156条对话为要约者非立时承诺即失其拘束力第157条非对话为要约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之达到时期内相对人不为承诺时其要约失其拘束力第158条要约定有承诺期限者非于其期限内为承诺失其拘束力第159条承诺之通知按其传达方法通常在相当时期内可达到而迟到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应向相对人即发迟到之通知要约人怠于为前项通知者其承诺视为未迟到第160条迟到之承诺除前条情形外视为新要约将要约扩张限制或为其它变更而承诺者视为拒绝原要约而为新要约第161条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须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者准用之第162条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达方法通常在相当时期内应先时或同时到达其情形为相对人可得而知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相对人怠于为前项通知者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为未迟到第163条前条之规定于承诺之撤回准用之第164条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为悬赏广告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数人先后分别完成前项行为时由最先完成该行为之人取得报酬请求权数人共同或同时分别完成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前项情形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于最先通知之人时其给付报酬之义务即为消灭前三项规定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所定行为之人准用之第164-1条因完成前条之行为而可取得一定之权利者其权利属于行为人但广告另有声明者不在此限第165条预定报酬之广告如于行为完成前撤回时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额为限广告定有完成行为之期间者推定广告人拋弃其撤回权第165-1条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于一定期间内为通知而经评定为优等之人给与报酬者为优等悬赏广告广告人于评定完成时负给付报酬之义务第165-2条前条优等之评定由广告中指定之人为之广告中未指定者由广告人决定方法评定之依前项规定所为之评定对于广告人及应征人有拘束力第165-3条被评定为优等之人有数人同等时除广告另有声明外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第165-4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一之规定于优等悬赏广告准用之第166条契约当事人约定其契约须用一定方式者在该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约不成立第166-1条契约以负担不动产物权之移转设定或变更之义务为标的者应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未依前项规定公证之契约如当事人已合意为不动产物权之移转设定或变更而完成登记者仍为有效第二款代理权之授与第167条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其授与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第168条代理人有数人者其代理行为应共同为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第169条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第170条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前项情形法律行为之相对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确答是否承认如本人逾期未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第171条无代理权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其相对人于本人未承认前得撤回之但为法律行为时明知其无代理权者不在此限第三款无因管理第172条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为之第173条管理人开始管理时以能通知为限应即通知本人如无急迫之情事应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关于委任之规定于无因管理准用之第174条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第175条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之责第176条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或负担债务或受损害时得请求本人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或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损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务虽违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项之请求权第177条管理事务不合于前条之规定时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负前条第一项对于管理人之义务以其所得之利益为限前项规定于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而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准用之第178条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除当事人有特别意思表示外及管理事务开始时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第四款不当得利第179条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第180条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一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二债务人于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者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第181条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它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第182条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

中国台湾民法典4

之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第183条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返还义务者第三人于其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内负返还负任第五款侵权行为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第185条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第186条公务员因故意违背对于第三人应执行之职务致第三人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其因过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时为限负其责任前项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济方法除去其损害而因故意或过失不为之者公务员不负赔偿责任第187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前项规定于其它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之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害时准用之第188条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雇用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第189条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定作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定作人于定作或指示有过失者不在此限第190条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动物系由第三人或他动物之挑动致加损害于他人者其占有人对于该第三人或该他动物之占有人有求偿权第191条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它工作物所致他人权利之损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项损害之发生如别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损害之所有人对于该应负责者有求偿权第191-1条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谓商品之生产制造加工业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标章或其它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者视为商品制造人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与其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或广告内容不符者视为有欠缺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第191-2条汽车机车或其它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损害于他人者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第191-3条经营一定事业或从事其它工作或活动之人其工作或活动之性质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损害于他人之危险者对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损害非由于其工作或活动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第192条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前项损害赔偿适用之第193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损害赔偿法院得因当事人之声请定为支付定期金但须命加害人提出担保第194条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第195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它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第196条不法毁损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第197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前项时效完成后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于被害人第198条因侵权行为对于被害人取得债权者被害人对该债权之废止请求权虽因时效而消灭仍得拒绝履行第二节债之标的第199条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给付不以有财产价格者为限不作为亦得为给付第200条给付物仅以种类指示者依法律行为之性质或当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质时债务人应给以中等品质之物前项情形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后或经债权人之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时其物即为特定给付物第201条以特种通用货币之给付为债之标的者如其货币至给付期失通用效力时应给以他种通用货币第202条以外国通用货币定给付额者债务人得按给付时给付地之市价以中华民国通用货币给付之但订明应以外国通用货币为给付者不在此限第203条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第204条约定利率逾周年百分之十二者经一年后债务人得随时清偿原本但须于一个月前预告债权人前项清偿之权利不得以契约除去或限制之第205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第206条债权人除前条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它方法巧取利益第207条利息不得滚入原本再生利息但当事人以书面约定利息迟付逾一年后经催告而不偿还时债权人得将迟付之利息滚入原本者依其约定前项规定如商业上另有习惯者不适用之第208条于数宗给付中得选定其一者其选择权属于债务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第209条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者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由第三人为选择者应向债权人及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第210条选择权定有行使期间者如于该期间内不行使时其选择权移属于他方当事人选择权未定有行使期间者债权至清偿期时无选择权之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他方当事人行使其选择权如他方当事人不于所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者其选择权移属于为催告之当事人由第三人为选择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第211条数宗给

中国台湾民法典5

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后不能给付者债之关系仅存在于余存之给付但其不能之事由应由无选择权之当事人负责者不在此限第212条选择之效力溯及于债之发生时第213条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因回复原状而应给付金钱者自损害发生时起加给利息第一项情形债权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回复原状第214条应回复原状者如经债权人定相当期限催告后逾期不为回复时债权人得请求以金钱赔偿其损害第215条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应以金钱赔债其损害第216条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它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第216-1条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者其请求之赔偿金额应扣除所受之利益第217条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失前二项之规定于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者准用之第218条损害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如其赔偿致赔偿义务人之生计有重大影响时法院得减轻其赔偿金额第218-1条关于物或权利之丧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之人得向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让与基于其物之所有权或基于其权利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第三节债之效力第一款给付第219条删除第220条债务人就其故意或过失之行为应负责任过失之责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轻重如其事件非予债务人以利益者应从轻酌定第221条债务人为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者其责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之第222条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责任不得预先免除第223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过失仍应负责第224条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第225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务人因前项给付不能之事由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第226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前项情形给付一部不能者若其它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该部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第227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第227-1条债务人因债务不履行致债权人之人格权受侵害者准用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第227-2条契约成立后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其给付或变更其它原有之效果前项规定于非因契约所发生之债准用之第228条删除第二款迟延第229条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它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项催告定有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第230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第231条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前项债务人在迟延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亦应负责但债务人证明纵不迟延给付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第232条迟延后之给付于债权人无利益者债权人得拒绝其给付并得请求赔偿因不履行而生之损害第233条迟延之债务以支付金钱为标的者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利率计算之迟延利息但约定利率较高者仍从其约定利率对于利息无须支付迟延利息前二项情形债权人证明有其它损害者并得请求赔偿第234条债权人对于已提出之给付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者自提出时起负迟延责任第235条债务人非依债务本旨实行提出给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债权人预示拒绝受领之意思或给付兼需债权人之行为者债务人得以准备给付之事情通知债权人以代提出第236条给付无确定期限或债务人于清偿期前得为给付者债权人就一时不能受领之情事不负迟延责任但其提出给付由于债权人之催告或债务人已于相当期间前预告债权人者不在此限第237条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其责任第238条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第239条债务人应返还由标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偿还其价金者在债权人迟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为限负返还责任第240条债权人迟延者债务人得请求其赔偿提出及保管给付物之必要费用第241条有交付不动产义务之债务人于债权人迟延后得拋弃其占有前项拋弃应预先通知债权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三款保全第242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43条前条债权人之权利非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时不得行使但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之行为不在此限第244条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债权人依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声请法院撤销时得并声请命受益人或转得人回复原状但转得人于转得时不知有撤销原因者不在此限第245条前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一年间不行使或自行为时起经过十年而消灭第245-1条契约未成立时当事人为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对于非因过失而信契约能成立致受损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一就订约有重要关系之事项对他方之询问恶意隐匿或为不实之说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经他方明示应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漏之者三其它显然违反诚实及信用方法者前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第四款契约第246条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当事人订约时并预期于不能之情形除去后为给付者其契约仍为有效附停止条件或始期之契约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约为有效第247条契约因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者当事人于订约时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对于非因过失而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给付一部不能而契约就其它部分仍为有效者或依选择而定之数宗给付中有一宗给付不能者准用前项之规定前二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第247-1条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为左列各款之约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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