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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承包经营合同模板集合7篇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 <h1>&nbsh1;</p> <p>【实用】承包经营合同模板集合7篇</p> <p> </p> <p>承包经营合同篇1<br>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余江县杨溪乡杨溪村牌塘组<br>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陈玉珍<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秉着“...

承包经营合同模板集合7篇

<h1>&nbsh1;</p> <p>【实用】承包经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模板集合7篇</p> <p> </p> <p>承包经营合同篇1<br>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余江县杨溪乡杨溪村牌塘组<br>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陈玉珍<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秉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合同。<br>一、流转面积<br>甲方将其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杨溪乡牌塘组150亩土地流转给乙方进行农业生产经营。<br>二、流转期限<br>流转期限为20年(以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为准),即自20xx年1月30日起至20xx年1月29日止。<br>三、流转价款<br>土地流转价格采取实物折价方式,乙方以400斤稻谷每亩付给甲方(以早稻、晚稻粮管所国家收购平均价为折价)。<br>四、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br>每年12月15日之前付下年租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br>五、权利和义务<br>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br>2.甲方有权在流转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br>3.流转期限内遇到自然灾害,上级核发己方的救灾款或救灾物资政策优惠归乙方所有。如需甲方提供办理手续的,甲方应无条件负责及时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br>4关于现有的农田补贴一项,只要是国家还有这一项政策,补贴的全部金额应全部归属甲方所得。<br>5.乙方流转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br>6.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土地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得违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br>7.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证土地使用性质。<br>8.承包方不准栽树,不准挖塘养殖,不准卖买,如果卖买拾倍罚款。<br>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br>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br>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流转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br>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年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br>3.乙方在流转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br>七、违约责任<br>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br>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br>八、争议条款<br>1.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br>九、生效条件<br>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杨溪乡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br>十、其他条款<br>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br>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定备案单位执一份。<br>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br>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br>电话:                     电话:<br>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br> </p> <p>承包经营合同篇2<br>序言<br>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br>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br>1.1合营各方为:<br>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br>1.2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外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br>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br>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br>2.1营业范围:<br>合营公司将承担下列各类项目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服务:<br>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项目的附属项目等.<br>2.2服务内容:<br>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下列各类服务:<br>2.2.1工矿企业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发展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br>2.2.2初步可行性分析<br>2.2.3可行性研究<br>2.2.4项目评价<br>2.2.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br>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br>2.2.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br>2.2.8技术转让<br>2.2.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服务项目<br>(注: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br>2.3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服务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计划,寻求承担中国国内或国外项目.<br>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br>3.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其中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乙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br>3.2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br>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元.<br>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br>其他元.共元.<br>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br>3.4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条办理.<br>3.4.1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br>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br>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br>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br>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br>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br>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br>5.2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br>5.3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计划.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br>第六章合营各方的义务<br>6.1甲方责任:<br>6.1.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应分摊的资本.<br>6.1.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br>6.1.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项目.<br>6.1.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br>6.1.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br>6.1.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br>6.2乙方责任<br>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应分摊的资本.<br>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br>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br>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br>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寻找国外有关工程项目.<br>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br>6.3免责范围:<br>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br>第七章董事会<br>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br>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br>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br>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br>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br>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br>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br>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br>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br>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br>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br>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br>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br>第一章劳动管理<br>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br>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br>第十一章技术和服务的提供<br>11.1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服务,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项目相结合,并支持项目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br>11.2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服务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br>第十二章纳税<br>12.1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br>12.2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br>第十三章保险<br>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br>第十四章违约责任<br>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br>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br>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br>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br>第十五章不可抗力<br>15.1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br>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br>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br>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br>15.2一旦事件影响已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br>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br>16.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br>16.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br>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br>第十七章适用法律<br>1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br>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br>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br>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br>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br>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br>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br>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br>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br>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br>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br>18.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br>18.3.1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br>18.3.2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br>18.4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br>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br>19.1按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br>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br>19.3本合同于一九八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br>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br>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br>电话:                     电话:<br>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br> </p> <p>承包经营合同篇3<br>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br>一、制度变迁<br>(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br>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br>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br>(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br>(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br>(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br>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br>(二)多元化的模式<br>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br>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br>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br>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br>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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