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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共享资料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福州市审计局执法依据:(共7件)1、法律(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2、行政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条第一款:...

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福州市审计局执法依据:(共7件)1、法律(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2、行政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3、部门规章(1件)《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4、地方政府规章(1件)《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5、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1件)《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处罚(共49项)1、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3、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象和期限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5、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6、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7、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

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1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1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1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1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5、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16、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17、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1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

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2

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2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2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2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24、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2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26、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27、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2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9、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介绍工程项目管理课程设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培训总结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30、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处罚种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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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31、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32、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3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3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3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8、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39、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40、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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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41、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42、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43、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44、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45、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46、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4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48、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执法依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49、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资料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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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强制(共2项)1、封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2、登记保存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三)行政监督管理(共4项)1、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五条: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3)《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2、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3、监督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2)《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审计机关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的业务报告。第三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报告有不实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监督检查管辖权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执法依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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